2月10日,一则“男孩身体不适7次举手后身亡”的新闻引网友热议。通过视频监控可以看出,一名小学生在课堂上连续举手7次,但老师当时正在授课,并未予以回应,随后教师将孩子搀扶出教室,据说在有电梯的情况下,依旧带该学生走楼梯,孩子已经口吐白沫,无法跟上老师的步伐,最后因医治无效不幸离世,年轻的生命定格在少年,令人惋惜!
家长认为老师对孩子不够关心,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悲剧发生,将学校诉至法院。通过监控可以看出,老师虽然没有虐待孩子,但无视举手的举动可能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该孩子可能有基础疾病,但这绝不是学校给自己开脱的说辞!对于有基础疾病的孩子,想必家长一定请求过老师予以特别关照,老师对于孩子的身体情况应该是知情的,明显是在孩子举手时未意识到事态严重程度,这也构成疏忽!间接导致孩子离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具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尽管孩子由基础疾病,但学校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措施,未及时拔打120急救热线,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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