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当他人为自己义务帮工时,有时我们认为“来的刚好,帮了大忙”;有时我们并不需要他人帮忙,但盛情难却,只好接受。如平安无事,多一个人帮工也不是坏事;如果因帮工收到人身伤害,我是否要赔偿这位“不速之客”呢?当“盛情难却”和“你得赔偿我呀!”结合在一起,接受与否,一个点头之间的动作,可能给被帮工人带来无穷后患。
案情简述——“你不赔谁赔呀?要不是来你家摘苹果我会被砸伤?”
山东的苹果闻名全国,以栖霞红富士为首,秀外慧中、质脆皮薄、酸甜适口、弥久愈香。住在山东省烟台市的张女士,承包了一个苹果园。丰收时节到,看着满园红彤彤的苹果,张女士的孩子们忍不住流下了口水。某个周末,张女士一家四口准备好采摘工具,打苹果的竹竿和装苹果的手推车,来到苹果园。
张女士看见一个熟悉的身影——同事刘女士。刘女士不知从哪听说了张女士家苹果成熟的消息,不请自来,执意要和张女士一起摘苹果。刘女士虽然热情,但张女士还是明确的表示拒绝,说明自己从未主动邀请她前来帮工,而且自己家有四个人参与采摘,人手充裕。温馨的亲子活动,无奈同事执意要加入。刘女士可能是想体验采摘的新鲜感,亦或是想得到一些苹果作为报酬,这也是人之常情。
经过一整天的辛勤劳作,苹果装满了手推车。回望苹果园,将要离开之际,一颗成熟的苹果毫无征兆的坠落,不幸砸到了刘女士的左眼眶。张女士立刻驱车将刘女士送往烟台市医院,经过及时救治,刘女士并无大碍,张女士向其转账5000元以示慰问。
不请自来的同事,被坠落的苹果砸伤,张女士向刘女士转账5000元,作为同事已经很仗义了。张女士的丈夫认为,这5000元都不应该给她,刘女士应自担后果。
然而,刘女士认为,如果不是帮张女士摘苹果,自己怎么会被坠落的苹果砸伤呢?两者有着直接因果关系。核算了自己为治疗眼睛花费的全部费用,将张女士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我可是明确拒绝你的帮工了!赔你5000元都是法外情谊!”
张女士和刘女士之间,属于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关系。临时的帮工关系,不及劳动关系那样稳定,但在帮工人致人损害或受伤时,一般需要被帮工人赔偿。可见帮工关系,并不是“给完钱就两清”,被帮工人对帮工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无论帮工是否有偿,请他人帮忙,都应保障帮工人的人身安全,对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提示也是必要的。
对于刘女士这种不请自来,“强行”帮工的情况,法律也加以规定了。当“强行”帮工之人受伤时,如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张女士明确拒绝刘女士,她没有碍于同事情面而答应帮工的做法颇有原则,为自己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张女士可以在收益范围内补偿。但张女士依旧有些冤枉,她受了什么益处呢?刘女士帮忙摘了一些苹果,她和家人原本可以自己完成的事情。张女士支付的5000元,已经充分在收益范围内进行补偿了,于情于法,刘女士都没有理由再主张任何费用了。何况,被忽然坠落的苹果砸中眼睛,刘女士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张女士不具有任何过错,也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拒绝帮工的意思一定要明确,如只是“客气一下”,在短暂周旋后接受帮工,不能视为“拒绝帮工”,可见明确拒绝的重要性!如未明确拒绝便形成了事实上的帮工和被帮工关系,被帮工人应对帮工人的人身损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帮工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往往判令双方各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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