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
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
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手册》规定,
连续旷工3天,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
案情简述
小丁在一家医院的大厅担任秩序维护员一职,工作内容是查验医院访客的健康宝状态,并维护医院大厅的排队秩序。月薪3000元,上六休一,中午提供工作餐。小丁于8月15日入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然而小丁仅工作了40天便“不辞而别”,再次相见是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对于离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
小丁表示,医院的后勤组长多次在公开场所大声辱骂自己,令自己感到非常难堪,自己只是偶尔在没人的时候看一下手机,并没有犯什么大的错误。而且,医院提供的工作餐不新鲜,长期食用对健康不利。如果说以上原因都带有主观色彩,那下面的理由一定是客观的:医院拖欠自己加班工资,有考勤打卡记录予以佐证。并且医院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自己是8月15日入职的,于同年9月23日离职,医院没有未自己缴纳8月和9月两个月的社保,经多次与医院商谈无果,便行使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小丁主张医院应支付自己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补缴8月和9月的社保。
医院不认同小丁的说法,主张因小丁连续旷工3日,便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需支付小丁经济赔偿金。医院拿出了有小丁签字的《员工手册》,其中一条规定:“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1.当月连续旷工达到3日的……”。并且,医院于9月30日通过微信向小丁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连续旷工)”。另外,医院同意补交社保和加班费,但社保个人负担的部分应由小丁自己承担。
小丁究竟是行使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还是因违反《员工手册》而被医院合法解除了劳动关系呢?
案件分析
到底是旷工还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小丁未办理离职手续就离开的情况下,医院有理由认为小丁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截止到9月30日,小丁连续旷工已超过3天,医院依据《员工手册》的内部规定,认定小丁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所以,小丁无法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可见,即使用人单位有违法情形,劳动者也不能“不辞而别”,很容易被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往往规定,连续旷工达到一定天数,便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如何补缴社保?
劳动人事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保。用人单位应去单位所在地(例如北京市朝阳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具体险种和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国晖北京以法相助,与您同行。北京律师咨询,一对一服务。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008-8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