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
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义务,
一定程度上造成个人发展机会的损失。
案情简述
王先生和张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经过一年的相处,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双方在婚前都有收入不菲的工作,婚后两年,张女士生了一对双胞胎,考虑到抚养两个孩子需要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经协商,张女士先当两年全职太太,等孩子们上了幼儿园再重归职场。
然而,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发现原来的和谐只是“表面和谐”,有了孩子之后双方产生了很多矛盾。因为张女士暂时没有收入,所以王先生需要更加努力的工作,在家的时间便减少了,夫妻也无法充分沟通。张女士认为,王先生没有必要“一人工作,全家开销”,完全可以请保姆和双方父母照顾孩子们。
双方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双方对于是否离婚没有异议,但是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异议,张女士主张孩子们都归自己抚养,王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们成年;双方平分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支付自己家务补偿款。
案件分析
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支付家务补偿
家务补偿一直饱受争议,争议点主要是“数额太少”,很难超过十万元,有网友说:“女人们看见了吗?哪怕挣得不多,也别当家庭主妇”,或者“那还是出去当保姆吧,一个月五千不算高吧?月嫂工资就更高了。”
认为家务补偿款太少的网友,应该是没考虑到双方还要分割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会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可能会给一方适当多分。在此基础上,一方支付另一方家务补偿款。
准予离婚后才有可能获得家务补偿
如一方主张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首先需要举证夫妻感情破裂,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则无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也不涉及家务补偿。如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后才会考虑家务补偿这一诉求。
提交证据或经调解自愿达成协议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显示,多数家务补偿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理由大多是没有提供证据或证据不充分。有人会问,婚姻存续期间,谁会给做家务拍照取证呢?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毕竟,一方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另一方是受益方,不会毫无察觉。
家务补偿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一方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付出,另一方的收入情况、还有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家务劳动的价值被《民法典》所认可。立法初衷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全职照顾家庭,抚育子女,在家务劳动中负担较多义务,一定程度上造成个人发展机会的损失。另一方是受益方,应补偿这种无形的损失。
对于家务补偿款,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三庭副庭长吴奕晗提出了中肯的建议:“步入婚姻以后,要学会平衡好家庭和自我成长的关系,注重自我提升,珍惜工作机会,保持经济独立。”
国晖北京以法相助,与您同行。北京律师咨询,一对一服务。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008-8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