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天我们放任学校
搜查和没收学生们的零食的行为,
明天会不会直接没收手机?
鲁迅先生:“今日我等若冷眼旁观,
他日祸临己身,则无人为我摇旗呐喊。”
案情简述:
9月12日,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了令人困惑的一幕,很多行李箱敞开并放置在马路上,穿着保安制服的人员在翻看这些行李箱,如在行李箱中发现零食就丢进旁边的塑料盆里,这是在干什么?原来是一学校规定学生返校禁带零食,当众强制搜查学生行李。学生家长表示:学校内没有超市,无法购买零食,孩子在学校要连住五天,给孩子带一些零食很有必要。
案件分析:
学校是否有权检查学生的随身物品?
无权,公民的私有财产被《宪法》保护,几包零食,虽价值不大,但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直接没收明显是不合理的,什么情况可以合法检查公民的个人物品呢?
什么是合法搜查?
《刑事诉讼法》对搜查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首先,搜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学校的保安显然不属于此列;其次,搜查的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这些穿着校服的学生明显不是犯罪嫌疑人;最后,搜查时需要出具搜查证,特别紧急的情况除外,学校保安没有侦查人员主体资格,无法出示搜查证。据此,学校保安检查学生行李箱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搜查。
如果此时向保安指出:“你们是非法搜查。”保安很可能会搬出学校的校规,或者说:“学校领导让我们检查的。”如果学校通过制定校规的方式禁止学生携带零食、手机,或者对发型有一定要求,虽然不够通情达理,但不至于违法。虽然校规可以禁止学生携带零食、手机等物品,但无权搜查或没收。
针对保安的行为,学生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当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可向教育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是否有权没收学生的个人物品?
无权,零食虽然价值不大,但如果放任学校的没收行为,明天也许会直接没收学生的手机。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
假如学校怀疑学生随身携带零食,要求搜身,是否有权这样做?
明显保安无权搜查行李,更无权搜身。曾有这样的真实案例,一名顾客去超市逛街,未购买任何商品,从非购物通道离开时,被保安阻拦,怀疑该顾客盗窃,要求搜身,结果发现该顾客未盗窃超市的任何商品。事后保安表示:“此人看起来就像小偷”。该顾客认为搜身的行为使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而且保安凭什么仅凭主观感受就断定自己是小偷?该顾客可以如何维权呢?
超市搜身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除了《宪法》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民法典》对人格权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搜身或搜查个人物品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属于人格权,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有多种救济途径,本案中该顾客可以选择要求保安及超市进行赔礼道歉!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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