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劳动者的学历信息虚假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吗?

发布日期: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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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的学历信息虚假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吗?入职多年后用人单位才发现学历虚假,能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吗?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才发现学历虚假能否返还工资?一起来看看以下三个改编自真实案例的小故事吧。

甲担任某学校的软件讲师一职,该学校对于该岗位的学历的要求是本科及以上,但如果目前未取得本科学历学位,应在两年内取得,如两年内仍未取得,校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甲入职时仅提供了本科学历证书,未提供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有什么区别呢?学历只能证明曾就读于该学校,而学位则表明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校方并未过问,入职两年后,校方认可甲的工作能力,与甲续签了劳动合同。

随后甲因校方拖欠工资为由,不再到岗,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存续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认为黄某虽有不诚信行为,但该用人单位并未将本科学历学位作为该岗位的准入性条件,甲的学历瑕疵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解除,且校方在两年后又与甲续签了劳动合同,视为对甲工作能力的认可。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入职十年后才被查出学历虚假,单位能否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呢?乙入职某公司八年有余,公司第一次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第二次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乙的工作态度就开始怠慢起来,交接工作不积极,未妥善保存工作文档,给同事和用人单位造成了极大困扰。随后,公司对乙的学历产生怀疑,询问乙的毕业院校,校方答复:查无此人!

于是,单位向乙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乙陆续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单位系违法解除并主张赔偿金,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最终结果是支持乙的请求!理由是该公司在乙入职两年后才修改单位规章,对学历有了要求,此时乙已经入职,而且续订劳动合同表明对乙工作能力的认可。

看到这里,可能会认为提供虚假学历也没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与自己续签了劳动合同就会“掩盖”学历瑕疵。如单位据此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将会得到违法劳动合同赔偿金。真的是这样吗?上述两种情况有特殊性,下面这个案例的当事人为提供虚假学历承担了不利后果。

丙是月薪9万的部门经理,虚假学历是如何被发现的呢?丙主动离职后,用人单位审核丙的个人履历时发现其学位证书和工作经历均为伪造,工作经历所填写的公司不存在,毕业于某海外名校的学历学位证书系伪造,认为月薪9万实属过高,主张丙返还就职于该单位期间所有工资的70%。在仲裁庭和法庭上丙均主张单位未尽到审查义务,且自己的能力完全可以胜任该工作,但法院表示不予认可,理由是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情权,支持了单位的诉讼请求,同意返还所有工资的70%

利用虚假学历入职,即使能力与岗位相匹配,也侵犯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违背了诚信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希望用人单位尽到审查义务,给所有应聘者提供公开透明的竞争机会;希望劳动者通过认真学习和工作的方式为个人简历增光添彩,找到心仪的单位,在自己热带的工作岗位上发光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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