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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之后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
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从内容上来看,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一些朋友在拟定离婚协议的时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会造成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即便对方违反约定内容,也无法追究其责任。以下六类无效约定的情况,建议收藏!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在离婚协议中,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对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此类财产约定属于无权处分,因此,对于这类情况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注意,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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