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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非机动车撞人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非机动车造成行人损伤的特点
以下肢伤最多见,其次为上肢伤。损伤多较轻,常为挫擦伤,有时可见撕裂伤,而肌腱伤和骨折较少。
(1)冲撞伤:多由非机动车的前轮、把手及车身两侧的突出部件碰撞造成,出现挫擦伤、扭伤、甚至撕裂伤和骨折,当重力撞击左季肋部或左腹部时可致脾破裂,伴有肠穿孔和腹膜后血肿,可因大出血休克致死。
(2)摔跌伤:行人被非机动车冲撞后摔跌在地面或其他物体上造成挫擦伤、扭伤、四肢骨折、脑震荡,老年人甚至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而致死。
(3)辗压伤:非机动车重量不大,故辗压造成的损伤一般不重,但如马车或载货的三轮车辗压则可造成较严重损伤如骨折、出血甚至内脏破裂和出血性休克。
(一)自行车骑车者损伤的特点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主要是自行车事故,所以仅就自行车骑车者的损伤特点予以叙述。
(1)自行车之间相互碰撞:双方骑车者损伤部位以下肢和上肢损伤为多见,其次为胸部和头部;损伤类型以摔伤为主,表现为擦伤、挫伤、扭伤和骨折。自行车骑车者在小腿和足踝部内侧常出现自行车脚蹬、牙盘的链条造成的损伤,其鞋和裤腿也常伴有自行车链条的油渍。
(2)自行车与机动车相互碰撞:损伤部位以头部最常见,其次为下肢和上肢;损伤类型以撞击伤为主,其次为摔伤和辗压伤。自行车连人带车倒地,且人车分离较远,常造成头部、胸部、脊椎、骨盆和四肢较严重的冲撞伤、摔跌伤和辗压伤,往往因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和脑组织挫裂出血引起死亡。骑车人突然撞至非机动车车把,可致脾、肝破裂或肠穿孔、腹膜后血肿等损伤。
(3)自行车撞行人事故:自行车碰撞行人后因失去平衡而倒地,骑车者往往因缓慢倒地而形成较轻的挫擦伤和扭伤,少部分可因骑车速度较快或下坡路段碰撞行人后失控倒地造成骨折。
(二)非机动车乘座人损伤的特点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时,非机动车乘座人的损伤类似于摩托车乘员损伤的特点;非机动车之间相撞或撞固定物或行人时,非机动车乘座人的损伤一般较轻;非机动车(主要是自行车)在骑行中由于乘座人不注意防护也易出现下肢损伤,特别是小儿乘坐时因双腿垂于后轮两侧,足跟靠近车轮而易与转动的车轮摩擦甚至卡于车轮辐条之间而易造成踝部和跟部肿胀、挫伤、挫裂或撕裂伤,少部分甚至出现骨折。
(三)非机动车推车人损伤的特点
多见于骑车者横过道路或路口时被机动车碰撞而发生的事故。非机动车及其推车人常倒在一起或相距不远,较多被机动车辗压。推车人身体被机动车碰撞往往出现被撞侧下肢横行挫擦伤或骨折,对侧下肢则出现与所推非机动车相碰擦的痕迹和较轻微的损伤。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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