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飞行员被违法解除后航空公司索赔71万元培训费,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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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崔先生是一家航空公司的资深飞行员,还具备飞行教员资格,在该公司工作十年后,公司经营状况受大环境影响,先违法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又向自己主张71万元培训费。崔先生请到我所律师,帮他争取到了免于承担71万元的圆满结局。

我所律师助力当事人免于支付71万元培训费!

案情简述

崔先生于2011111日入职某航空公司陕西分公司,2015923日,经协商,航空公司将崔先生的劳动关系和飞行执照关系转移至位于北京的总公司。崔先生与航空公司于同年1010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在飞行运控部门担任飞行员。

此外,双方还签订了《飞行员培训合同》,对于航空公司和乙方培训相关费用支付原则进行约定:航空公司为崔先生垫付培训费用,待崔先生培训合格后,航空公司对崔先生培训期间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承担报销责任。可见,如果没通过考核,将由崔先生自己负担高昂的培训费用,这谁敢敷衍培训啊!

还对培训费用的类别加以约定,基本涵盖了所有和培训相关的事宜。培训费用具体的数额,待实际发生后结算,可见,航空公司给自己留了充分的“台阶”。《培训合同》还对违约责任加以规定,即在何种条件成就时崔先生需要退还培训费。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崔先生应向航空公司返还未递减完的培训费用。2、如崔先生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在上述基础上额外支付未递减完的培训费用20%的违约金。违约责任仅约束劳动者,并未约束航空公司!

201216日,崔先生顺利完成航空飞行教员与地面教员执照理论培训课程,获得结业证明。崔先生考取飞行教员执照后从事飞行教员工作,工作至202141日,崔先生与航空公司均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同年714日,航空公司将崔先生诉至仲裁委,主张培训费91万元和违约金15万元,然而,航空公司十年来支付崔先生的工资总额都未达到100万元,相当于航空公司认为崔先生十年来应该为自己无偿打工!仲裁委支持了其中71万元,崔先生遂诉至法院。

崔先生不但不应该支付航空公司培训费和违约金,还应向航空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该诉讼结果如崔先生所愿,判决航空公司向其支付12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10年心血划上了句号。

航空公司以何种理由解雇崔先生呢?对其发出了3次处分,理由分别为:未按照安排进行某节航空科普课程的讲授,对此崔先生已及时向航空公司释明当天下午有飞行任务,需调整状态,故无暇授课;因不熟悉软件使用方法,造成学员单飞没有在学员云执照上签字批准;因居家隔离无法到场参加北京市公安局对该航空公司全体员工进行的安全培训。以上3次处分,崔先生并非消极无视,都和航空公司进行及时沟通,但依旧等到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案件分析

崔先生究竟是否需要返还航空公司高昂的培训费用71万元呢?法院认为,崔先生与航空工作所签订的《飞行员培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飞行员培训合同》中解约、违约等情况下培训费用的结算的约定,考虑崔先生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该要求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且航空公司主张的培训费用损失数额证据不足。

由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确认违法解除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判决书已经生效,航空公司也无充分证据反驳。航空公司违法解除与崔先生的劳动关系后,要求崔先生支付培训费,既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崔先生无需支付航空公司培训费。

崔先生收到判决,如释重负,一年半以来困扰自己的烦恼终于云开雾散,如果法院支持了对方的主张,无异于自己给航空公司无偿打了10年工!

律师评析

培训费并不是针对每个岗位都能够主张的,仅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本案中的飞行员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范畴。《培训协议》是“可以约定”并非强制,其主要目的是约束劳动者,保障用人单位权益,避免劳动者得到培训后立刻离职的情况发生。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航空公司无法拿出培训费用达到70万元的证据。其次,双方并未约定服务期,不能因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认为服务器也是无固定期,这显然剥夺了崔先生的自主择业权。按照行业惯例,服务期一般是510年,崔先生已经在航空公司工作了10年(非因本人原因调岗,分公司和总公司年限合并)。最后,关键的证据是航空公司系违法解除,法院判决书是强有力的证据。在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应由崔先生返还培训费。

用人单位作为提供协议的一方,往往会将权利与义务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倾斜,劳动者在签订培训协议时,需认真阅读违约责任,评估自己能否顺利度过服务期间,不触碰到违约情形。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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