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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008-8667
律所地址:中国 · 北京 · 朝阳区 · 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层
发布日期: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如果因为公共交通驾驶员操作不当、路况不佳等,导致乘客在乘坐时遭遇意外受伤,那么损失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2019年某月,张某乘坐北京某路公交车,当车辆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双高路口站附近时,因公交司机急刹车,张某不慎摔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后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经诊断造成张某左股骨颈骨折(左)、眼外伤等伤情。
张某先后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和北京仁和医院住院治疗,共计43天。2020年3月13日,经北京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因左髋关节活动障碍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致残率为10%。
张某在出院以后伤情并未因此好转,反而恶化。2023年,张某因左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再次住院治疗,并进行了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及股骨颈螺钉取出术。(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律师帮助
张某在多次与公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随后来到北京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国晖律所王爱莲律师负责办理该案。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收集了包括医疗记录、费用单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王律师还协助张某申请了司法鉴定,以明确其伤残等级及相应的赔偿标准。
在庭审过程中,王律师充分阐述了张某的诉求和法律依据,并针对公交公司的答辩意见进行了有力反驳。王律师指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在本案中,公交司机因急刹车导致张某摔伤,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33605元。
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司机因急刹车导致张某摔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张某人身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结合张某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护理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对张某的诉求进行了逐一分析。最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用品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合计212514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在本案中,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因司机急刹车导致乘客张某摔伤,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法院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和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其诉求进行了逐一分析并确定了赔偿金额。同时法院结合张某的伤残等级和公交公司已支付的金额,酌情支持了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注意自身安全,一旦发生意外伤害,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进行就医治疗。同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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