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案例丨交通事故致身体多处重伤住院54天,国晖律师助当事人争取41万元赔偿

发布日期: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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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关系   

原告:赵某,男,事故无责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莲,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二: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张某,总经理。

实际侵权人:李某,重型货车驾驶员。


   案件事实   

2023年8月14日12时30分,在北京市大兴区北城村镇新源大街与兴良路交叉口,李某驾驶挂靠于北京某商贸公司的重型货车右转弯时,与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右下肢皮肤坏死、右胫骨平台骨折等重伤,住院治疗54天。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赵某无责。

赵某提交医疗费票据14.6万元、护理协议及费用凭证(住院57日护理费13,675元)、司法鉴定报告(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等证据,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42万余元,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挂靠公司及侵权人承担。


   法院判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交强险+商业险: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5,223.69元。

挂靠公司及侵权人承担:鉴定费:4,550元。


   国晖点评   

本案中,车辆挂靠公司虽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明确,挂靠单位需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律师通过提交挂靠协议、雇佣关系证明等,成功突破公司免责条款,保障原告权益。

法院判决时严格遵循“交强险先行、商业险补充”原则。某保险公司虽抗辩部分赔偿项目(如护理用品费),但律师通过举证护理协议、医疗记录等,争取到护理费18,625元,体现保险赔付的全面性。

同时在律师协助下,原告委托专业鉴定机构,明确十级伤残等级及“三期”标准,为残疾赔偿金(21.2万元)及误工费(1.2万元)奠定计算基础。鉴定结论的权威性直接影响了法院对赔偿金额的认定。

本案判决不仅明晰了交通事故中保险、挂靠单位及侵权人的责任边界,更凸显了律师在证据整合、法律适用及程序把控中的专业价值,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北京国晖律师温馨提示

 

专业交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凭借丰富经验,能够精准把控赔偿细节,全面梳理各项赔偿项目,确保受害人应得的赔偿一分不少,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助力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索赔中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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