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案例】交通事故致腰椎爆裂、尾骨骨折,国晖律师助当事人获赔30万元

发布日期: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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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关系   

原告:王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嘉,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北京某客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被告二:某保险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5日6时2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某处,被告北京某客运分公司司机驾驶大型客车西向西行驶,与静止步行的原告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腰椎爆裂骨折(L1)、尾骨骨折等伤情。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汪洋负事故全责,王某无责。

原告住院治疗43天,并行腰椎手术,后经北京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原告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2,798.96元,要求某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北京某客运分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某保险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医疗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180,000元;某保险北京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王某87,298.96元;北京某客运分公司承担鉴定费4,550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70.99元,由北京某客运分公司承担2,823.87元,王某承担247.12元。

 

   国晖点评   

司法鉴定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和评定的活动。

本案中王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的行为虽非法定“司法鉴定”,但其鉴定报告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在审理时结合证据严格审查误工费、护理费等标准,判决交强险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及承运人责任险覆盖,最终剩余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体现“保险先行、单位兜底”原则。


北京国晖律师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索赔需注重证据链完整性,如收入证明、医疗票据等;自行委托鉴定虽可行,但诉前建议通过法院指定机构,避免争议。专业律师介入可协助把控赔偿细节、保全财产权益,最大限度维护受害人利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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