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国晖案例】骑行遭交通事故致腰骶骨折,国晖律师助当事人争取27万元赔偿金

发布日期: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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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李女士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受害方李女士遂来到北京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在王爱莲律师的帮助下,将案件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为李女士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国晖北京-【国晖案例】骑行遭交通事故致腰骶骨折,国晖律师助当事人争取27万元赔偿金

案件详情

在事发地点,李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王先生驾驶小型越野客车由东向北右转行驶。两车在某桥南发生碰撞,导致李女士受伤及车辆受损。经北京市某交通支队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送往北京市石景山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腰骶横突骨折(右侧第1-4)、身体多处擦伤及软组织伤等。李女士住院17天,出院后还需要继续定期复查。

李女士多次和王先生沟通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来到北京国晖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国晖律所王爱莲律师负责办理该案,在详细调查了事故现场、收集了相关证据后,依法联系专业鉴定机构,经伤情鉴定评定,李女士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误工期评定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

随后王爱莲律师在法庭上积极为李女士辩护,提出了详细的赔偿请求,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及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7万元赔偿金。(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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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女士医疗费16525.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含护理用品)12396元、误工费30461.6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90024.2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600元、财产损失费800元。王先生赔偿李女士鉴定费4350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返还王先生垫付的医疗费2894.17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按照过错比例予以赔偿;超过商业三者险限额的,由侵权人按照过错比例赔偿。(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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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女士无责任。因此赔偿部分应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某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不足部分由王先生承担。

提醒广大车主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是预防交通事故的关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同时,建议车主购买足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降低自身的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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