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搭乘妻子支女士,不小心与小刘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彭先生和小刘都是侵权人,刘女士能只向小刘主张相应比例的赔偿吗?支女士请到我所王爱莲律师,为她主张事故损失。
案情简述
2021年7月18日7时56分,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路口,小刘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恰遇彭先生骑着电动自行车承载支女士由南向北行驶,一时走神,两车相撞,电动自行车及车上人员均摔倒在地,造成彭先生和支女士受伤,小刘未受伤,两车均损坏。
经过交管部门认定,小刘对本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彭先生负次要责任,支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支女士立刻就医,被诊断为左侧尺桡骨骨折、左侧第4-11肋骨及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左颞顶枕部头皮血肿头皮裂伤、头皮裂伤、右肺下叶肺气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头面部多发软组织损伤等伤,伤势较为严重。
为治疗需要,支女士自2021年7月18日至2021年8月3日住院16天进行手术治疗,又于2021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 月26日再次入院治疗6天。
由于支女士与彭先生系夫妻关系,其不向其主张赔偿。
2022年2月23日,司法作出伤残鉴定,认定支女士构成十级伤残,鉴定费2450元。
另外,彭先生另行起诉小刘和保险公司,主张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失,因伤势较轻,总共获得赔偿1.5万元。
支女士主张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55820.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6600元、护理费31800元、护理用品费324.21元、残疾赔偿金90002.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98元、鉴定费2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600元,以上共计203595.03元。有医疗费票据、营养品、食品票据、护理费发票、护理协议、护理人员身份信息证明、护理用品票据、矫形器发票、交通费票据、复印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小刘垫付10786.39元。
法院审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未购买商业三者险或仍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划分比例赔付。本案中,小刘并未购买商业三者险,多出交强险的部门需由小刘自掏腰包赔付。
小刘虽不认可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但未在复核期限内申请复核,使得事故认定书一锤定音。请注意,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果有异议,需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法律法规虽赋予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但也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
作为支女士的代理人,我所律师主张按照二八分责,小刘作为侵权人,主张四六分责,法院根据本案案情,酌定小刘承担七成责任。
支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均为事故造成的客观损失,数额适当,法院均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对应票据支持,法院酌定的程度较高,法院全额支持我方主张的1万元,深感欣慰。
被告因鉴定报告未明确护理期时长而对护理费有异议;因护理用品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而反驳;因残疾辅助器具缺乏医嘱而反驳;因交通费无法和就医人员、地点对应而反驳。
经质证,法院结合案情综合判断,对支女士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进行酌减。护理用品和财产损失未获法院采纳。鉴定费,法院支持小刘按比例承担。对于小刘垫付的费用予以抵扣。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支女士医疗费18000元、残疾赔偿金90002.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98元、护理费2215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41450.4元;
小刘赔偿支女士28354.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40元、营养费3150元、鉴定费1715元,共计34759.77元,扣除已经履行的10786.39元,还需支付23973.38元。
综上,支女士总共获得赔偿176210.17元,与我方主张的19.3万元相差不大。
律师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有两名侵权人,机动车司机小刘和支女士的丈夫彭先生,支女士放弃向彭先生主张损失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并未因此加重另外一名侵权人小刘的赔偿义务,于情于法都合理。支女士的经历给我们启示,如遇到共同侵权,其中一名侵权人是自己的亲人、好友时,如不想追究其责任,完全可以只向另一名侵权人主张相应部分的赔偿,即按照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向另一名侵权人主张对应的赔偿比例。
在主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时,一般会在票据之外适当多主张一些数额,但也不能超出票据之外“虚高”太多,不然诉讼费会随之增加,将会给当事人增加不必要的金钱负担。无论是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代理初衷考虑,都需以票据为依据,适当主张赔偿数额。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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