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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还能“三心二意”?在劳动关系期间去另一家公司上班?
并且还是公司安排的!这……
拖欠的工资谁给?
下面通过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的一则案例,来看一看是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吧。
民事调解书
案情简述
某甲于2017年3月27日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的劳动合同。
入职时,A公司每月10日向某甲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自2019年1月起由B公司支付,现工资已支付至2020年3月。
2020年4月1日,某甲被告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填写了《员工离职交接清单》,并签订了《离职保密承诺书》。
某甲认为B公司及A公司系两个牌子一套人马,A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转至B公司,B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拖欠工资,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仲裁委认为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本案中,某甲与A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并且于离职时签订了《离职保密承诺书》,其中载有本人系A公司员工的内容,且自认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等均为发生变化,表示其对自身的劳动关系情况具有一定的认知,故本委结合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认定某甲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现B公司于某甲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为某甲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虽主张其系基于《合作战略协议》代为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但该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曾将此情形向某甲予以告知,亦未就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证明,故本委对两家公司关于合作的主张不予采信。鉴于此,本委结合两家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重合、支付工资、工作内容区分不明等情形采信王锐所持两家公司对其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
律师评析
本案是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形,经过调解,最终对方同意一次性给付我方各项补偿合计二十万元。
实践中,一些企业缺乏规范用工的法律意识,可能为了减低用工成本、混淆劳动关系或逃避法律责任而安排员工在不同的关联公司工作,或将员工的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分割在不同关联公司,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就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况司法实践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对于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情况,如已经订立劳动合同,则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如未订立劳动合同,可以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并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
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6条意见的规定:
“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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