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正常工作致使行人受伤,应不应当负责?

发布日期: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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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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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 正常工作致使行人受伤,应不应当负责?

    正常工作致使行人受伤,法院判了需要承担两万多的赔偿责任,还有没有回旋的余地呢?

国晖北京- 正常工作致使行人受伤,应不应当负责?

    下面通过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杨家兴律师代理的案件,来看一看是如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吧。

    民事裁定书

国晖北京- 正常工作致使行人受伤,应不应当负责?

    案情简述

    2020年8月9日下午,某甲操控钩机在某小区大门外挖燃气管道,某乙在附近朋友家串门,离开时步行至该小区大门口时,发现无法正常通行,便从某甲所挖的沟上跨过。然而此时,某甲操控启动钩机作业,双方发生接触,某乙倒地受伤。

    另查明,某甲所挖沟渠的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系某公司,其公司将挖燃气管道的工程承包给某丙,并支付某丙人工费27000元,某丙雇佣某甲驾驶钩机在现场挖沟,某丙支付某甲1100元,施工时现场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设置安全防护围栏。

    某乙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某甲承担责任,某甲不服遂上诉。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害发生的时间以及损害经过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需要重新确认某公司、某丙、某甲之间的法律关系,故将案件发回重审。

    重审后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三被告有过错的情况下,对某乙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某丙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某公司承担。且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施工作业,事故当天在施工现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亦存在较大过错。

    故某公司对某乙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乙明知是施工现场,不宜通行而强行跨跃通过,由于自身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赔偿比例确定为某公司承担80%责任,某乙自行承担20%责任较为合适。

    律师评析

国晖北京- 正常工作致使行人受伤,应不应当负责?

    一审中,法院认定某甲与某乙之间是承揽关系,认定有误。本案中,某丙雇佣某甲到现场施工,双方系雇佣关系。某甲施工时造成某乙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雇主某丙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我所的努力,案件发回重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通过本案也提醒了广大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来往行人安全。而对于行人来说在施工路段通行时也要时刻注意安全!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温馨提醒:

    施工不设防,后果很严重!

    行人多注意,受伤自己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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