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签了合同却要不到货款?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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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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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了合同却要不到货款,甲方相关人员互相推脱怎么办?

    下面通过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件,来看看是如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吧。

    胜诉判决书

国晖北京- 签了合同却要不到货款?

    案情简述

   国晖北京- 签了合同却要不到货款?

国晖北京- 签了合同却要不到货款?

    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关于涉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从现有证据分析,A公司在供货时,一直认为是向某甲供货,庭审中,某甲、某乙均认可某甲是某乙的工作人员其代表某乙履行职务行为。

    关于某甲代表某乙履行职务的行为能否进一步认定为代表某建设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本院认为,首先,从目前的证据看,某甲、某乙并非某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其次,某甲在向A公司采购货物时并未称其是某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亦未向A公司出示某建设公司的授权,结合本案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甲是具有某建设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某建设公司签订、履行涉案合同。故本院认为,涉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某乙。

    A公司与某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

    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某乙承包某建设公司项目,A公司供货完毕后,某乙应向其支付所有货款,某乙逾期支付,应向A公司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国晖北京- 签了合同却要不到货款?

    公司作为虚拟的法人主体,其实施具体的活动需要相应的自然人代为实施,职务代理行为由此产生。职务代理行为是公司对外交易时的常见行为,其存在便利了公司的交易活动,但其也会产生诸多的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职务代理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代理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

    如果代理人不是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从事代理行为,则属于一般的委托代理。

    2、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如果超出了职权范围,则构成越权代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主张其工作人员越权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必须以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也是一般代理的构成要件。若非以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会构成无权处分或者侵权行为,应该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某甲与某乙的行为并不能代表某建设公司履行职务行为,而某甲是代表某乙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应当由某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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