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外行人士还是资深炒股人士都知道,炒股是一件风险极高的事情,有人一本万利令人羡慕,但更多人无法回本,甚至不知不觉将全部积蓄挥霍一空。姚女士和黎先生是大学同学,为答谢姚女士为自己看病的恩情,在金融机构上班的黎先生也帮助姚女士炒股,究竟是委托炒股还是提供建议呢?当姚女士的账户亏损时,双方出现了分歧……
案情简述——你这人怎么这样啊!帮你炒股还欠你的了?
姚女士与黎先生是大学同学。2018年同学聚会时,大家聊起自己从事的职业,黎先生畅谈自己从事的金融证券行业,展示自己投资的股票,并发表对股票走势的专业见解,引起了姚女士的注意。2019年2月,姚女士请李先生吃饭,席间黎先生答应帮助姚女士炒股。何谓“帮助”?正是后续的分歧所在。
饭后,姚女士立即将自己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账户账号及密码告知黎先生,并认为双方口头约定了委托炒股一事,对委托期限和分成等细节未约定。姚女士在2019年2月共计向账户投入250万元,此后又陆续投入多笔款项,合计投入350万元。黎先生帮助姚女士炒股,将得到什么回报呢?姚女士曾提出盈利按照三七分成(自己占70%,黎先生占30%),黎先生没有明确表态;对于亏损的承担问题,黎先生在2019年8月表示“亏损算我的吧”。
2019年5月14日,姚女士因跌了40%左右,询问黎先生自己是否要就此收手,黎先生回复:不用太担心,目前每天都还有5000亿交易量,如果你觉得风险太大,可以减掉一些。姚女士质疑,跌幅已经40%,一百万,已经严重超过了自己的底线,真的能反转吗?黎先生答复:“不用着急,亏损算我的吧,我帮你兜底吧,年底不到本金,我把本金给你吧。”这句话的意思当然只是“随口”安慰姚女士,继续帮姚女士在股市中回本,而非自掏腰包赔偿,黎先生这样想道。
姚女士总共向该账户转入350万元,2020年底将账户股票卖出清仓,余额为230万元,亏损34.3%,懂炒股的小伙伴认为姚女士算“很惨”,还是“一般惨”呢?
姚女士对“亏损算我的吧”的理解是:如果不能从账户中回本,黎先生就自掏腰包填平自己的损。为证明自己想法的正确性,姚女士提出,2020年11月初黎先生表示如果11月底不能回本,黎先生把自己房屋抵押借款三、四百万,为姚女士解决买房的资金缺口。黎先生称自己是出于朋友关系愿意帮忙将自己房子抵押贷款,借款给姚女士过渡用,与股票亏损无关,后来因姚女士将黎先生起诉,二人昔日同学情分不再,贷款一事均为再提。
案情分析——同学会上的资深炒股专家,让我亏损120万元
首先,法院认定为姚女士和黎先生之间构成委托炒股关系,并非提供指导和建议。因为经查询后台,可确定所有股票交易都是通过黎先生的电脑操作的。黎先生操作姚女士账户买卖了科创板股票2支、主板股票30支和申购新股4支。黎先生操作姚女士账户买卖股票达30余支,该行为模式与其主张自己只是为姚女士炒股提供指导和建议不符。从交易数量上看,双方构成委托关系。
法院认定为双方构成委托炒股关系的证据之二便是黎先生的“亏损算我的吧”,这句话被法院认定为黎先生承诺赔偿姚女士所受亏损,至于“安慰”的辩解未获采信。
委托关系现已确定,120万元的亏损究竟应由谁分担呢?考虑到已经出现亏损趋势时黎先生未权姚女士收手,而是进行补仓、申购新股等操作,对亏损扩大有过失。
法院考虑到双方没有约定支付报酬或收益分成,由黎先生对全部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股票买卖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投资行为,姚女士同意他人操作自己账户,亦应承担相应风险,最后酌定黎先生赔偿姚女士炒股亏损100万元,另外20万元亏损由姚女士自行承担。
当黎先生看见判决书的那一刻,一定对这句随口的安慰追悔莫及,可谓“一句话损失一百万”。从黎先生的角度看,这句话是基于多年同学情谊说出的安慰,却被姚女士当做证据诉诸法律,实属背叛。炒股有资金风险,委托炒股有资金和影响友情的双重风险,双方最好提前对亏损如何分担和盈利如何分成进行详细约定,避免出现姚女士和黎先生这样的结局。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920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民法典》第921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国晖北京以法相助,与您同行。北京律师咨询,一对一服务。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008-8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