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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我们是劳务关系,他却说我们是承揽关系、挂靠关系……
我们到底是什么关系?
认定清楚关系重要吗?
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个赔你钱,一个不赔你钱,你说重不重要!
判决书
案情简述
2020年5月7日,某甲在受雇于某公司期间,在工作中从脚手架上坠落,某公司派人将某甲送医。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足骰骨骨折,左外踝骨折等。
事故不仅给某甲身体造成极大伤害,同时也给某甲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某甲与某公司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某甲认为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应该赔偿某甲各项损失共计86026.2元,某公司不服遂上诉。
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
某公司认为:双方关系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某甲在工前有义务检查工具,某甲未进行检查,未尽到谨慎义务,应当自己负责。包工头流动性大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在二审中的对双方法律关系的认识发生争议。
某公司认为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后二审中认为双方为挂靠关系,但未进一步根据证据对该两种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合理解释,故该事实主张并无依据。
事实上,某甲并非根据某公司的定作指示为其提供加工承揽或挂靠,而是为某公司提供劳务,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成立雇佣关系,认定正确。
关于责任比例,一审法院认为某甲未尽到谨慎义务,酌情确定某甲、某公司的责任比例分别为30%和70%,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张红霞律师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实生活中,一般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二者外观相似,不易区分,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若是认定有误便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1.涉及的标的不同
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期望得到的是提供劳务者的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期望得到的是承揽人的工作成果。
2.设备、场地及技术的提供者不同
劳务关系中工作相关的设备、场地及技术往往是接受劳务一方提供;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往往是用自己的设备、场地及技术。
3.报酬发放不同
劳务关系中工作报酬的发放具有连续性的特点,比如按月计发工资、按件计发工资;而承揽关系中工作报酬的发放具有一次性结清的特点。
4.人身依附程度不同
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平等主体关系,人身依附性较弱。
在劳动关系中,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双方最好以书面形式明确对彼此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若是约定不明确,对于提供劳务者一方来说,应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注意搜集受到接受劳务一方管理和监督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劳动工具提供情况、劳务报酬定期发放记录等;
对于接受劳务一方来说,应避免对劳务过程产生过多介入,注意保留双方关于交付工作成果的约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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