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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待业,工资照发,还有等好事?
然而一年后公司不发工资、不缴社保了,约等于“辞退”?
这是先给甜枣再打一棍?
胜诉判决书
案情简述
2007年12月3日小张某入职某公司,2017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某公司搬迁,搬迁后未保留原工作岗位,双方就调岗事宜未达成一致。
而后公司让其回家待岗,具体安排等候通知。之后工资照常发放,社保照常缴纳,夏天的防暑降温费照常发放。
公司至2019年12月停止发放小张的工资并断缴社保。小张认为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
于2020年5月2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0年10月26日收到裁决书,裁决书仅支持小张的未发工资请求,小张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小张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公司向我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的工资29198.21元;2.判令某公司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7861.88元;本案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
被告公司辩称:小张自2018年10月9日后就一直未到岗及提供任何劳动,但这期间工资一直全额发放,其未到岗缺勤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实际运营及管理考勤制度。
考虑到小张某是老员工,即使未到新岗位工作,仍发放一年工资作为补偿,后考虑到补偿已足够,故不再发放,认为其公司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
本案中,小张与某公司曾就调岗问题发生争议,某公司未能就该公司对小张调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亦未能就双方对调岗问题达成一致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于某公司所持小张2018年10月9日之后旷工的主张不予采信,小张要求电信通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无不当。
关于经济补偿金一节,小张提交的快递邮单显示其曾向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快递收件地址确为某公司办公地址,且显示已被冯某签收,某公司亦自认冯某是其公司领导助理,故本院有理由相信某公司已收到上述快递,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收到的上述快递材料,故本院认定小张向某公司快递的是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该告知书上载明藏某以某公司2019年12月起拖欠其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主张辞职。
因此,本院确认小张已将以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离职的意思表示送达某公司,其离职理由成立,某公司应向小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核算,小张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7861.88元,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能就调岗事宜协商一致,劳动者没有到新的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尽量协商一致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给予经济补偿。
然而用人单没有及时解决,在发放一年工资以后以劳动者旷工为由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要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也提醒了用人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违反法律规定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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