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鉴定不是你想鉴就能鉴的!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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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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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证据是证明事实存在的依据,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证据是支持诉讼请求的基础。

    若是一方提交的证据另一方不予认同,申请进行司法鉴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胜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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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小红陆续借给小兰715万元,期间小兰偿还65万元,尚欠小红本金650万元。

    双方于2015年1月1日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小红向小兰提供借款,小兰支付利息。小兰自2017年7月停止向小红支付利息,经小红多次催告后,小兰于2017年8月承诺将归还小红本金及相关利息,但无实质归还。经小红多次催款,小兰归还了部分本金,但逾期利息仍不予支付。综上,小兰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小红合法权益,故小红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金额为650万元。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即2015年12月31日前被告要偿还全部本息,被告未按此约定期限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然而小兰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双方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协议。双方协议尚欠的650万元本金停止计息并转为股权转让价款,且股权由小兰代持,就此双方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故双方之间就该650万元的借款关系已经终结。

    涉案《借款合同》系小红伪造的证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小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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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其虽然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该类证据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从而得出,举证成本高获取周期长,故如通过对现有证据的举证、质证等可以查明的事实问题,则无需启动鉴定程序。

    本案中,尽管小兰并不认可借款合同,并提出了鉴定申请,该申请虽然与案件待证事实与一定关联性,但通过法庭调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小红关于利息的主张,而一审法院最终确定的欠款数额并未超过其主张的范围,故小兰的鉴定申请本院不再予以准许,一审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国晖律师有话说

    许迪律师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实际审判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有两点很关键:一点是要有借款的合意,也就是《借款合同》之类的,还有一点是转账记录。因此,若是发生借贷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保存这两方面的证据,以防日后有所纠纷。

    本案中,小兰申请对《借款合同》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可见,虽然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并不意味着鉴定程序的必然启动,其启动与否由人民法院对于拟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等基本案情评议后决定,简言之,其启动应以案件事实的查明需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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