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调解案之短视频

发布日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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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法律服务平台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不仅关乎社会尊重,甚至与经济效益息息相关。若是名誉权被侵犯了,该如何维权呢?


下面我们将通过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件,看一看名誉权纠纷案是如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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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北京某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许迪律师代理出庭。


北京某有限公司诉称,“XX短视频”客户端系由原告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在市场及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非常高的商业价值。


2018年7月15日,被告在广州某公司所经营的某平台中发布了某文章,捏造事实,对原告合法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进行恶意诽谤及贬损,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原告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请求判决被告:


1.在其网站首页及客户端主页面、某平台账号首页置顶位置及《法制日报》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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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同意与原告协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以书面形式就发布文章内容向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已执行)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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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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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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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中,经过沟通得知,被告是新疆少数民族人,在北京上学期间有过一次网贷经历,很可能是因为网贷导致信息泄露,被别有用心的人盗用了个人信息。案件中发布的文章并不是被告写的,发布文章所用的账号也不是由被告所注册的。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本案中的被告也是受害人。通过这个案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信息,以防被他人盗用给我们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名誉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名誉权的地位极为重要。对于法人而言,名誉权关乎其社会信誉。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往往会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案件中,由被告信息注册的账号所发的文章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及贬损,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原告名誉贬损,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需要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告的影响。原告了解到案件的特殊性,没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且负担了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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