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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最悲痛的莫过于亲人……
事故只有一秒,伤害伴随一生,与其事后忏悔,不如当初谨慎。
下面是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红霞律师、胡素卫律师代理的一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判决书
案情简述
2021年9月3日4时4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某道路,某乙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某甲由南向北行走,轻型封闭式货车右前部与某甲身体相撞,造成某甲受伤,轻型封闭式货车损坏,某甲于2021年9月4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了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某乙负主要责任以上。
车牌号为京XXXXXX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该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系王某,某丙、王某主张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系某丙,该车辆的购车款是某丙出的,只是登记在王某的名下。事故发生时,某乙系受某丙雇佣驾驶诉争车辆干工地接人的活儿。
2022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乙犯交通肇事罪,2022年3月17日,本院出具(2022)京0113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事故给死者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原被告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某乙负主要责任以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丙系诉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且事故发生时某乙系受某丙雇佣,因此由某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车牌号为京XXXXXX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直接向郑某、罗某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某乙因本次交通事故被处以刑罚,就郑某、罗某该项诉请,本院予以驳回;
本案中,某乙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就赔偿比例本院酌情确定为某乙负本次事故90%的责任。事发时某乙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上述赔偿原则,对于郑某、罗某的上述合理损失,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某丙按照90%比例赔偿。某丙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先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律师评析
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某乙负主要责任以上。在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我们最大程度的降低了行人的责任,最终法院确定某乙负本次事故9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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