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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时是A公司面试,工作在B公司,发工资先是C公司发几个月换成D公司发……
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各个公司互相推诿,不认可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
下面通过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胡素卫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件,来看一看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吧。
裁决书
仲裁委认为
关于劳动关系一节。
某甲主张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面试邀约记录、招聘信息、微信截图、微信群截图等作为证据予以证明,且均演示了上述证据的原始载体,A公司虽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纳。故某甲的劳动关系隶属于A公司,本委对某甲的主张予以采信。
A公司作为在劳动用工过程中,负有管理责任的一方,应就劳动者月工资标准、入职时间、出勤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举证,现A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委对某甲的相关主张予以采信。本委确认某甲与A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未与某甲签订劳动合同,某甲不要求A公司支付2020年6月12日至7月1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委不持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A公司应支付某甲2020年7月12日至2021年4月12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7028.38元。
某甲主张其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A公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庭审笔录中认可收到某甲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本案中又予以否认,本委结合录音的内容对某甲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某甲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123.63元并无不当,本委予以支持。某甲B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本案中存在多个用工主体,劳动关系错综复杂。通过在开发区立案仲裁开庭撤案,最终掌握到部分证据,逐一排查、理清思路,提交了面试邀约记录、招聘信息、微信截图、微信群截图等作为证据予以证明,最终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通过规避劳动关系来逃避承担相应的责任,常见的有滥用“劳务派遣”,金蝉脱壳法——即将公司部门(整体)租赁承包,“隐藏”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等。
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除非该同事已经离职,否则该条不太有可操作性);
6、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
7、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
8、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会发出的本人是当事人的荣誉证书、奖状、惩罚通知单、工会会员证;
10、工作中来往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11、与公司领导谈话、工作情况的录音、录像;
12、财务借款单、报销凭证等;
13、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交警部门调查询问的笔录;
14、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登记、询问调查笔录等。
15、信用卡账单邮寄地址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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