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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人意外去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单位没有提前通知我就解除了劳动关系,
“瞬间”失业的我能请求公司补偿我吗?
下面通过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件,来看一看某甲是否能得到公司的补偿。
裁决书
案情简述
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入职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后与B公司、C互联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均签订有主体变更协议,明确约定主体变更不影响原合同效力,C互联科技公司承继上两公司工龄。
然2019年8月30日C互联科技公司向某甲发出解除通知书,称公司因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通知某甲合同自2019年8月31日解除。
双方未就补偿方案达成一致,遂某甲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某甲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5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3天未休带薪年假工资4101元;3.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4555元。
C互联科技公司辩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某甲应休的年假已经休完。
仲裁委认为
某甲对C互联科技公司提交的打卡记录及春节放假安排不予认可,打卡记录亦未载明某甲休年假情况仅凭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甲已休3天年休假,故本委对其主张的某甲已休3天年休假不予采信,某甲要求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3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101元的仲裁请求不高于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得出的数额,本委予以支持。
另,本委对C互联科技公司主张的实际投资人某乙意外去世的事实予以采信。
投资人与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着一定经济关系,突发性的资金投入减少或终止,会造成企业资金链紧张或断裂,进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综合考虑本案中C互联科技公司实际投资人意外去世,其公司资金链断裂及由此而产生的后续宣布破产重组、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本委认定C互联科技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
因C互联科技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某甲解除劳动关系,故应额外向某甲支付一个月工资2700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C互联科技公司还应向某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1500元(27000×4.5)。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许迪律师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给劳动者一个缓冲期,让劳动者能提前做好准备。
本案中用人单位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金,更多的说法是经济补偿金是一种社会保障金,其目的是给处于失业阶段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既包括劳动贡献累计补偿金,也包括失业补助金和其他特殊补偿金。
公司由于很多原因可能会导致无法继续经营,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劳动者也要有维权的意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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