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周岁以下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学校发生意外,将由幼儿园或学校和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无偿请熟人临时帮忙照看孩子,期间发生了意外,熟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简述——我有疏忽,但我是无偿帮忙照看孩子的
2021年某天,谢女士和丈夫一起为母亲办理丧事,期间邻居崔女士也为办理丧事帮忙,当日下午1时30分许,谢女士和丈夫随火化车辆走后,他们5岁的女儿和崔女士一起留在谢女士家中。
谢女士和丈夫主张崔女士是主动提出照看孩子的,崔女士否认,认为自己没有答应照看孩子,更没有主动提出帮谢女士照看孩子,如果这样,崔女士和邻居家孩子共处一室的原因便不符合生活常理,这是推卸责任的说法。结合出警录像、监控视频录像、录音材料看,当派出所民警询问崔女士时,崔女士自认其答应谢女士照看孩子。表示自己回家中上厕所,回来时孩子已不在家中,便立即报警并寻找孩子。但自己并非“想走就走”,当时孩子正在看手机,孩子一旦看手机便“定住了”,暂时不会移动,于是自己才离开。
在两人的对话中,并没有明确表达请求和同意的语句,“崔女士,我和我爱人因办理我母亲的丧事,将要外出2小时,你可以帮忙照看我的女儿吗?”“好的,没问题。”两人是每天都打照面的邻居,熟悉程度较高,无需采取全套的礼貌用语进行日常交流。崔女士到底是否答应帮忙照看孩子,渐渐明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事案件的证据可采信具有高度盖然性的事实。
结合出警录像、监控视频录像、录音材料,结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相互帮忙的生活习惯,可以认定崔女士接受谢女士嘱咐为其照看孩子的事实。
下午4时许,谢女士和丈夫回家,未找到孩子,后经邻居多人四处寻找,发现孩子在自家后侧水沟溺水,不幸身亡。
案件分析——无偿照看,就可以不负责任吗?
年仅5岁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令人惋惜。崔女士无偿帮邻居照看孩子,出发点是好的,但不可否认,崔女士的责任心不足,将仅有5岁的小孩留在家中40分钟,有很大疏忽!孩子不幸溺水身亡和崔女士的离开有因果关系,但如果要求崔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便忽略了崔女士无偿帮忙照看孩子的善意。
谢女士和丈夫是孩子的监护人,其有保护孩子人身安全的义务。他们因处理其母亲丧葬事宜而无暇照看孩子,委托崔女士代为照看,但并不导致监护权的转移,监护义务仍属于作为监护人的谢女士和丈夫。
崔女士基于邻里之间互相帮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而帮助代为照看孩子是值得赞许的,崔女士的行为是辅助性的好意照看。但小韩事发时仅5周岁,应予以跟随看护,崔女士在照看孩子的过程中独自离开,长达40分钟,孩子的活动已经脱离视线范围。崔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其离开后孩子独自玩耍的危险性,对孩子死亡存在过错,法院最终酌认崔女士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为11万元。
之所以无偿,是因为两人有积攒的友谊,但请勿因为没有报酬而降低责任感!无偿照看,不代表可以不负责任!如果当初崔女士多一点责任心,不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这样的悲剧便不会发生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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