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校期间发生的事情,应由学校和对方家长共同赔偿
对方家长:小孩之间打闹判断不好轻重,学校怎么不管呢?
学校:我们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我们没有责任
案情简述
小李和小肖同为花朵小学一年级的学生,某天,双方共同在课间玩耍,因听见了上课铃,想尽快返回教室,小李走在前面,小肖想让小李走快些,便推了小李的后背,毫无防备的小李失去平衡,正面朝地摔在了上行的台阶上。两人平时关系不错,事发时小肖也没有故意致对方受伤的意图,作为一名一年级小学生,力度并不大,但不幸的是,摔倒时小李的鼻子磕在了一节台阶上,经医院诊断为造成鼻面裂伤、鼻骨骨折。事发后,小李和小肖的家长分别赶到学校,一起陪同小李去儿童医院看病。小肖的家长先行垫付了8000元医药费以及400元交通费。小肖于当天晚上通过其父母的微信向小李的家长发了一段语音,表明其歉意,并希望小李尽快恢复。小肖一家的态度固然诚恳,但学校一直不表明态度,小李的父母将学校和小肖一家共同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小李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0710.48元、护理费156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641.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43951.93元
案件分析
学校也承担赔偿责任吗?
本次事故,并非由于学校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台阶是很多场所必不可少的设施,花朵小学还在台阶处贴了醒目的黄线和“小心台阶”的标语。事发时,小李和小肖同为一年级的小学生,不满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和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和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证明尽到义务除外。在法庭上,学校主张事发时处于课间休息时间,而且学校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提交了相关课堂录像予以佐证,因此校方没有责任。
学校和小肖如何划分责任?
该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小学对在校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阶段的低年级学生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事故发生。本事故中,花朵小学未对学生的课间活动进行有效引导,应承担60%的责任。小肖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40%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扣除已经垫付的部分。
未造成伤残,还能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本案中,小李未构成伤残,能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吗?法院考虑其面部受伤对心灵必然造成一定创伤,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000元。
法院结合医嘱和相关票据,核定本次事故小肖的合理损失为21195元,其中医疗费8937元、护理费722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153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由花朵小学和小李的父母分别按照60%和40%的比例分担。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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