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配偶一方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发布日期:

2022-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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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出借人:尽量让借款人的配偶也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借款人:尽量证明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一起来看看在实务中双方是如何博弈的吧!

案情简述

彭先生和谢女士系夫妻关系,彭先生准备承包一个养猪场,因启动资金不足,向甲借款35万元,月息2600元,一年后归还。彭先生与甲签订了借款协议,载明了资金用途、借款本金、利息和还款期限。甲要求彭先生和其妻子谢女士均需签字,彭先生表示自己曾和妻子商量过承包养猪场事宜,但其妻子不支持此事,甲不予理会,执意要求彭先生和谢女士均签字才能出借款项,无奈之下,彭先生便代替其妻子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

一年后,因彭先生缺少养殖经验,养猪场经营状况不佳,无法按时偿还甲的35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甲将彭先生和谢女士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谢女士主张,自己从一开始就不赞成彭先生开办养猪场,并且因此多次发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而且自己也没有时间参与养猪场的经营;彭先生所借款项均用于经营养猪场,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且自己对彭先生向甲借钱不知情,当时也不在场,更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可进行笔迹鉴定。

对于该35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谢女士需要承担返还义务吗?

案件分析

谢女士对尚欠的借款本息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借款一事,谢女士既不知情也不在场,也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承诺书上的签字系彭先生所代签;另外,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谢女士事后也未追认此借款。所以对于该笔借款,谢女士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结合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收入等因素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金额小的借款,容易被认定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金额大的借款,在认定方面较为困难。

有一个网络段子通俗易懂的讲解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老公老婆共同签名=共同还债;

2、老婆事后承认追认=共同还债;

3、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还债;

4、老公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无需还钱。

可见,对于出借人而言,最好的情况是夫妻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次是一方签字,另一方追认;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则需要出借人进行举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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