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大学生做想在寒暑假干兼职,既能增加收入,也能积累社会经验。求职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落入照片陷阱。本文将通过案例的方式列举常见兼职陷阱,并讨论适合大学生做的“安全”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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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离职扣工资合法吗?
小毛是一名美术生,在一家培训机构做助教,这家机构很正规,入职当天就和小毛签了“兼职合同”。小毛的理想职位就是美术老师,她满怀欣喜地去上班,却发现说好的“助教”变成了“讲师”,美术机构的员工在一边玩手机,直接把讲课的重任交给了小毛,小毛认为工作繁重,无法驾驭,干了一周便提出离职。然而,机构人员却表示提前离职扣1000元工资,小毛的工资总额是1500元,扣1000元明显过高。当小毛提出减少违约金时,工作人员却拿出了“兼职合同”,表示该条款写在了合同里。
此时小毛可以搬出《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提出对方在和自己签订合同时未对违约金进行提示或说明,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此时小毛也可以搬出《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因为合同上写的是“兼职合同”,即非全日制合同,小毛随时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的请求,无需支付违约金。
如果全日制用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扣工资合法吗?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见,如全日制用工人员未提前30天(试用期3天)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如果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最多扣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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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先交200元中介费
小张下载了一款求职APP,看见一个心意岗位便前往应聘,岗位内容是“大型会议引导员,负责引导观众进场、登记等,提供午饭,一天180元”,然而到达之后工作人员却说小张的心意岗位已经满员了,先交200元服务费,可帮助寻找类似工作。
小张离开,又在该APP上看了几个心意工作,前往应聘后发现都是一模一样的话术,甚至连中介费的数额都一样。最后小张无奈,看来找兼职的行情便是如此,准备在一家交200元,看看后续如何。
此时,小张的妈妈出了一个主意:“去问问肯德基或者麦当劳怎么样?”小张前往询问后,发现肯德基、麦当劳、星巴克等连锁餐饮店都希望招长期兼职,不太愿意招暑期工,但是直接询问连锁餐饮店的思路是对的,最终小张在一家便利店度过了一个充实的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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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是推销我们的商品
有些人应聘的销售岗位,然而却误入传销骗局。传销和合法的销售有何区别?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传销需通过缴纳会费或购买商品才能获得“资格”,并以发展人员决定“层级”,往往还会伴随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遇到传销,要及时辨别并远离。很多人意识到了传销行为,但因为自己前期花费了金钱,便产生了不舍退出的心里,最后越陷越深,无法脱身。甚至还有去卧底的人员,最后心理防线动摇了,自愿加入了传销组织,可见传销组织的洗脑能力非常强!无论何时,请谨记勤劳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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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不用签合同”
小张在便利店找到了一份暑期工工作,但店长却说:“兼职不用签合同”,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无论是全职工作还是非全日制用工都应自用工之日起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小张只干了一个月,也无法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最终店长也足额支付了小张工资。该店每天上下班都需打卡,打卡的作用有二,一是避免迟到早退,二是准确记录工时,对于按小时结算的工作很有必要。
普法小知识
首先兼职(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补偿,如果用人单位表示提前离职要扣工资是不合法的。
兼职要避免哪些坑?
1、预先支付费用(中介费、押金、保证金等);
2、规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不能规定试用期;
3、刷单,刷单会以为各种渠道出现,注意甄别,做到准确识别并不理会;
哪些兼职适合大学生?
1、连锁店(不限于餐饮店和服装店)
2、家教(家教往往都是亲戚朋友牵线,不易引起金钱纠纷)
3、和专业相关的单位,签实习合同,这种是上策,既能攒钱,又能将专业知识学以致用,为以后工作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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