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了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形和工伤的除外情况,但无论法律规定再详尽,也无法穷尽现实中的种种情况。一起看看下面几个有些“极端”的例子,它们是否被认定为工伤呢?举重以明轻,如果以下“极端”例子都被认定为工伤,那“工整”的情况当然会被认定为工伤了。
一
入职当天就离职,离职回家路上发生意外,算工伤吗?(真实案例)
小张是一名零零后,今年刚大学毕业,从学生转变为打工人,求职时,小张对于好多工作都不满意,毕业三个月就跳槽了两次,“人生在于折腾”是小张的座右铭,她决定寻遍天下工作,只为找到“梦中情岗”。
小张来到一家新单位,刚上了半天班,就想离职了,理由是“没意思,不相干”。于是小张于入职当日的下午办理了离职,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小张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经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小张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小张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属于,上班第一天就离职和上班十年后离职在法律上是一样的。
因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
十年程序员,患上脊椎病,赔钱!
小王是一名资深程序员,头发日渐稀疏,腰板也没有以前直了,时间是无情的,昔日的阳光少年不再,如今已是面临秃顶危机的资深程序员。
近日,小王腰疼,就医后,医生表示他患上了脊椎病,久坐不动是主要原因。小王认为这应该归咎于工作,于是向单位提出了工伤赔偿申请。
但是,脊椎病不属于工伤,小王只能自担看病费用,平时通过改善坐姿和多锻炼身体来缓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其中第4款规定:患职业病的。但脊椎病不算工伤,因为颈椎病目前还没有列入到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包含几个大类:呼吸系统疾病、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职业病、生物职业病、皮肤病、眼病、五官疾病、肿瘤和其他职业病。至于脊椎病不属于工伤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和职业关系不大,久坐不动、坐姿不当的人都容易患脊椎病。有人可能会说:“我久坐不动还不是因为工作量大?”为了自身健康,工作再繁忙也要注意适当休息。
三
请假去开家长会,怎么不算工伤呢?(真实案例)
小李是一名小学生的妈妈,本周五下午要开家长会,孩子的爸爸在出差,只能自己前往了,但是偏偏当天是一个投标的截止日,小李没办法请一整个下午的假,于是决定只请假两小时。然而,从孩子学校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小李认为这当然属于工伤,毕竟自己在企业微信上提交了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但单位认为出外勤发生事故才属于工伤,小李不属于“出外勤”。最终小李的主张得到了支持,因为虽请假亮小时回家办理私事,但其从孩子学校返回工作单位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仍应视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
四
上班路上绕路送娃上学,发生交通事故,上班兼顾带娃,难道不是人生常态?
小刘是一名小学生的爸爸,家、单位和孩子学校三者的位置关系类似于一个三角形,于是小刘每天上班路上都会绕路送孩子去学校。
某天,在从家前往学校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当小刘向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时,单位表示不予认可,认为小刘绕了路,绕路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小刘没有多言,直接背诵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接送孩子属于“日常生活必须的活动”并且所选择走的路线也在“合理”范围内。因此可以认定为 “上班途中”。
普法小知识
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有一个重要条件——对方负主要责任。可见,如果在上下班途中逆行、闯红灯而发生交通事故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即使是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我们也是受害人,虽然得到了相应赔偿,但我们的身心还是承受了巨大痛苦。
工作只是人生的一部分,打工人们要兼顾工作和生活,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下班回家顺便买个菜、下班直接回父母家都是“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这期间发生对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会被认定为工伤。
文中举的例子只是工伤覆盖面的一小部分,多数工伤都是发生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作为劳动者,我们希望纳入工伤的条件越宽泛越好,但发生工伤毕竟是不幸之事,是个人和家庭的悲剧,我们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完善劳动条件和制度来避免工伤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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