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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理由千千万,
“末位淘汰”也能算?
末位淘汰
所谓“末位淘汰”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立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考评结果排名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
“末位淘汰”是为了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看似合理,但是合法吗?如果因“末位淘汰”被单位辞退,我们该怎么办?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有话说
“末位淘汰”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末位淘汰”的规章制度时,应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挂钩。否则,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其法律依据内容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要注意啦!!!
劳动者即使无法胜任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该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1个月通知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的,还应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单位“末位淘汰”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没有对包括“末位淘汰”在内的员工进行公示和告知,就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要求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1年要求支付2个月工资(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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