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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夫妻结婚,房产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给女方加名。
若是离婚了,该如何分呢?
一人一半,男方岂不是被分去“半壁江山”?
离婚变富婆???
下面通过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件,来看一看离婚房产是如何分割的。
胜诉判决书
案情简述
2014年11月29日,某甲与某乙登记结婚,2016年7月11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坐落于北京市X号房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Y号房屋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
2016年11月10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2018年1月22日育有一女某丙。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某甲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某乙同意离婚。
2014年3月14日,某乙购买Y号房屋,房屋成交价格3220000元,合同签订后,某乙支付房屋首付款1890000元及契税、土地出让金、中介费等,Y号房屋登记在某乙名下。
2016年7月7日,某甲出售X号房屋,房屋成交价2700000元,房屋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50000元。2016年11月16日,某甲将X号房屋售房款中750000元转账给某乙,用于偿还Y号房屋贷款。
2019年12月4日,某乙作为借款人、某乙与某甲共同作为担保人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坟支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个人贷款业务补充协议》,约定:财产共有人某甲同意并认可担保人继续为借款人的变更后的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Y号房屋的抵押物所有权人由某乙变更为某乙及某甲共同所有。
2020年8月24日,Y号房屋产权人某乙、某甲,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现双方均认可Y号房屋现价值为4800000元。
法院认为
婚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某甲与某乙婚后发生矛盾,某甲要求离婚,某乙亦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某甲要求与某乙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予以确认。考虑到某丙系女孩,年龄较小,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且双方均认可现某丙跟随某甲共同生活,故本院认为某丙宜由某甲抚养。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关于Y号房屋,该房屋虽系某乙婚前购买,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归某乙个人所有,但某乙在复婚后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Y号房屋登记于某乙、某甲名下,为双方共同共有。
因双方对Y号房屋未约定份额,且某甲亦参与了Y号房屋的贷款归还,故双方对Y号房屋均享有平等的权利。
某乙主张扣除婚前各自出资后进行分割的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均不主张Y号房屋所有权,同意按照份额进行分割,故Y号房屋由某甲、某乙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剩余贷款由某甲、某乙各负担。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许迪律师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实生活中,若房产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给另一方加名,即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
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未约定双方各持比例50%,法院不均等分割,体现公平和温情。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不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只有发生特殊情况下(如离婚、一方去世、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婚内分割)才能打破共有的现状,确定份额。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仍会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因,财产的来源、两人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生活长短等,处理上有所差别。
本案中,某乙婚前购买的房产,由于婚后加上了某甲的名字,客观上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某甲共同偿还了房屋的贷款,因此双方各占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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