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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将近二十年了,而用人单位却以部门调整无相应岗位为由“逼迫”我离职,还只支付我1/4的法定补偿金,寒心……
下面通过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胡素卫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例,来看一看是如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吧。
胜诉判决书
案件简述
崔某于2002年12月20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每年年底签第二年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工资为每月实发4885.5元。
2021年1月4日某公司提出让崔某主动离职,且仅仅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四分之一。崔某不同意,然2021年1月20日某公司变相以原工程部与安全生产部合并,无管理岗位为由通知崔某无限期待岗,且必须严格按照单位规定打卡到岗,否则克扣工资。崔某向某公司作出拒绝待岗的书面申明,但是某公司还是以待岗标准发放崔某工资,并一直待岗至今。
2021年3月17日,崔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于2021年5月31日出具裁决书,驳回了崔某的仲裁请求。崔某不服该裁决书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认为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根椐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相应的组织架构调整,将安全生产部合并到工程部,但随后双方在2021年1月1日所签署劳动合同中任明确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
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可与原告就变更工作岗位、薪资待遇进行协商。现被告以工程部没有管理岗为由直接安排原告待岗,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为原告补足2021年1月至2月期间的工资。
律师评析
胡素卫律师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劳动合同一旦生效,便对有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安排原告待岗,且在合同签订后仅仅不到20天的时间对原告做出待岗,其行为不合理且严重违法。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然而有些用人单位既想解除劳动合同,还不想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便想方设法的变相逼走劳动者,从而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遇到类似情况劳动者不必惊慌失措,应注重对各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存,稍后委托律师进行维权时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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