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不与员工协商就私自调岗降薪?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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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201061日,赵刚(化名)入职科技公司工作。2016 6月,日本清华科技公司需要一名擅长日语的技术人员参与项目工作,赵刚擅长日语。经三方协商,赵刚转入日本公司负责项目,日本科技公司向其支付每月几十万日元的项目劳务费,但是赵刚因为国内社保不想断缴,提出国内保留 4000 元工资及五险金的要求,公司表示同意代为缴纳。2016 6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 61日至2019 531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赵刚的岗位为高级架构师。本以为双方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职责,但事与愿违……

双方因工作状态以及薪资标准产生争议,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又诉讼至法院。庭审中,赵刚称自己自201061日起入职科技公司,连续签订三次书面劳动合同至2019531日,但科技公司委托日本科技公司支付的日元部分工资自20178月起长期拖欠至今,20195月,因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其多次要求与对方签订薪资待遇不低于原待遇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方以需请示领导为由,至今未回复。

此外,自 2019 年 月起,科技公司持续不为自己安排工作,2021 年 月 日,更是发现科技公司无故单方收回本人的办公设备及物品并关闭了自己的所有工作权限,导致自己无法正常办公。自己多次找公司要求给出解释说明,同时要求归还自己的办公设备与物品并恢复工作权限,但公司都未理会。但自己在201971日至2021621日均正常出勤。

科技公司辩称,科技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意赵刚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赵刚的工资构成为 4000 +项目补助,曾经支付的几十万日元系其基于日本清华科技项目的补助,赵刚实际在2019 年 月已经不再负责日本科技项目的工作,而是调动至南方电网项目负责技术支持,后双方因工资未能协商一致且存在仲裁诉讼纠纷,故公司未再为赵刚安排具体项目,因此赵刚的月工资标准应当为 4000 元。

赵刚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双方并未就岗位及工资调整协商一致,其虽然在2019 年 月后不再在日本科技项目工作,但其岗位职责并未发生变化,实际仍然按照约定的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其月工资标准应当为 4000+几十万日元,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原标准、比照已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人民币金额,支付其工资差额。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判决如下:一、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刚 2019 71日至2021 21 日工资差额五十八万余元;二、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十余万 元;三、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此外,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无论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降薪的权利,还是以调岗为由,均不能未经劳动者同意即单方决定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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