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周女士,是一对走过36年人生路的老夫老妻,其中有20年左右的时间中,两人各在一间卧室,互不理睬。周女士一度怀疑张先生出轨,但苦于没有证据,还认为张先生提出离婚是迫于出轨对象的压力,内心对自己还有感情。双方对感情是否破裂有较大争议,张先生请到我律师,为他争取一个满意的结果。
案情简述——我们的感情到底有没有破裂?
1985年,张先生和周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次年登记结婚,1991年女儿小张出生。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吵架。2001年,双方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2012年,双方购买一辆汽车。房屋和车辆,经协商均登记了张先生一人的姓名。2021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未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如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周年,没有做出修复感情的行为,也没有破镜重圆的可能性,张先生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并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不愿离婚,双方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展开争辩。张先生主张双方感情不和,分房居住近20年,不一起吃饭,见面也不打招呼。但分房不能等同于分居,分房时双方依旧同处一个屋檐下,仍有很多接触机会。
2017年,小张结婚,小张婚后回家看望父母时,一家三口会坐在一起吃顿饭。
2020年10月,双方正式分居,张先生搬到房山区某小区居住,其间回西城区的房子取东西,发现很多个人物品都被周女士扔掉了。周女士一直怀疑张先生出轨,张先生坚定地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日子里,自己绝不会做出背叛周女士的事情,周女士的主观臆测对自己来说是无妄之灾。
提起离婚诉讼后的某天,张先生待在自己的卧室内,周女士到卧室门前骂张先生,张先生未理会,周女士便破门而入,张先生将周女士推出门外,周女士报警,警察来到现场后短暂劝导双方便离开。
周女士认为,争吵只是两人独有的相处方式,彼此仍有感情,并怀疑张先生提出离婚是迫于出轨对象的压力,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愿。周女士的心情,可以用蔡健雅的《空白格》来描述:“我想你是爱我的,我猜你也舍不得。”但事已至此,分开也许是更好的选择。
张先生提出平均分割房屋和车辆,周女士反对离婚,并表示,如离婚,张先生必须净身出户。
法院审理
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双方的情况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并且,依据张先生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双方无法通过妥善沟通处理感情事务,可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
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呢?张先生提出平均分割房屋和车辆,周女士反对,认为张先生有出轨和家暴等过错,主张共同财产全归自己,但因未提出相关证据而未被法院采纳。最终,双方各取得房屋50%的产权份额;车辆归张先生所有,支付周女士折价补偿款2万元。如对方有出轨、家暴等行为,可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但一定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如没有证据,随口提出,便是对对方品行的玷污!
律师评析
本案中,双方分房居住近20年,但分房不等同于分居,证明携手走过三十六年光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些难度,让法院判决离婚的有力条件是初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周年。感情是否破裂,多少带有些主观因素,正如本案的当事人,张先生认为一见面就吵架,感情必然破裂了,周女士却认为,相顾无言才是感情破裂。因此,分居可作为证明感情破裂的客观因素。
离婚诉讼,有一些区别与其他民事诉讼的要点。我国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双方是不是还不能立刻和他人结婚呢?不是,对婚姻效力的判决是一审终审,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部分可以提起上诉。
本案双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并非法定不公开审理,而是依申请不公开审理。
其他民事诉讼案件,如当事人请了特别授权的委托人,本人可以不出庭,但在离婚案件中,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思,仍应出庭,毕竟感情是否破裂,带有强烈的主观因素,本人出庭,法官才能充分了解。
遗憾终有时,缘分不足以相伴一生,相伴一程亦是缘分。三十六年婚姻终落幕,如今天各一方,双方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从怀揣理想的年轻人到事业有成的中年人,互相见证了彼此的成长,共同将子女培养成了对社会有用的人。愿双方放下积怨,铭记美好。
国晖北京以法相助,与您同行。北京律师咨询,一对一服务。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008-8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