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到6万6啊?”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广泛关注
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
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
国务院督查组对此展开调查走访之后
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已经承认处罚不当
案情简述
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于去年十月进货了7斤芹菜,其中两斤被市场监督部门取走进行抽检,另外五斤芹菜以4元一斤的价格出售。一个月后,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芹菜不合格,此时市场监督部门要求他们出示进货单,罗某夫妇表示“时间略长,找不到了”,随后他们便收到了《行政处罚书》,要求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罚款66000元,依据是“无法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检查义务”。罗某夫妇承认自己有一定错误,但无奈地表示:“我们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到6.6万元啊?”,小店铺因一张《行政处罚书》而倾家荡产,这一系列行为明显不合常理,是否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呢?
案件分析
市场监督部门没有在抽检时要求店主提供进货单,而是在一个月后才要求,市场监督部门的处置流程有一定瑕疵。
本案的主要瑕疵在于罚款金额过高,行政处罚应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可见,涉案金额20元,被罚款6.6万元明显有违比例原则。
芹菜属于农产品,《食品安全法》对于农产品有一些不同于包装食品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65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据此,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应将进货凭证至少保管六个月。
进货单丢失,加上检验报告不合格,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进行怎样的处罚合适呢?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参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本案涉案金额较低,仅有20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是比较恰当的行政处罚,即使罚款,也应将数额控制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6.6万超出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面对不合理的行政处罚,罗某夫妇可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行政复议能纠正本次的行政处罚,使罗某夫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法规
1、抽检时需要对样品支付费用吗?
《食品安全法》第17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可见,市场监督部门抽检时,也需要按原价购买样品。
2、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可见,地方性法规仅能在《食品安全法》限度内进行规定,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某情节可以最多罚款五万元,地方性法规可以细化该规定,分别规定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情节。
3、对于轻微,主观无过错的行政违法行为,有可能免除处罚吗?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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