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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民间借贷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它对于我们有什么启示呢?一起来看下文。
案情回顾
王某某因项目建设需要向贺某某借款1000万元,同时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但借款到期后,王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此前,王某某之妻作为其子代理人就案涉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价款,在案涉借款发生后将案涉房产登记至其子名下。
债权人贺某某要求王某某夫妻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确认王某某之子之受赠18套房产为家庭共有房产。在王某某夫妻不能偿还的情况下,将其子受赠之房产拍卖用于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
驳回王某某之子的再审申请。
法院认为
法律意义上的赠与,其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本案中,王某某夫妻赠与其子18套财产的行为其本质就是一种所有权转移、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最高法认定:
(一)原判决认定王某某之子没有独立经济来源不属于缺乏证据证明。王某某夫妻以其子名义签订案涉房屋购房合同时,王某某之子仅有13岁,属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某之子亦未举证证明其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与、报酬、收益等有合法经济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房屋则是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财产,在案涉房屋登记在其子名下之前,其子尚未取得赠与财产,更谈不上对赠与财产即案涉房产进行合理使用取得收益。
(二)原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夫妻将涉案18套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王某某夫妻尚未归还贺某某借款,因此王某某之子认为其取得案涉房屋未损害贺某某利益的理由不成立。另,案涉房屋一直由王某某夫妻夫妻用于经营,明显超出王某某之子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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