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如有具体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将给您最权威的法律解答,欢迎大家关注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您知道基因还可以被重组吗?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生物体的生、长、病、老、死等一切生命现象都与基因有关。很多遗传性疾病可以代代相传,而基因编辑有望通过重写病人细胞中致病的DNA来治疗这些疾病,那么,你怎么看待基因编辑行为呢?
案情简述
2016年6月开始,贺某私自组织包括境外人员参加的项目团队,开始策划实施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贺某通过他人伪造伦理审查书,招募8对夫妇志愿者(艾滋病病毒抗体男方阳性、女方阴性)参与实验。
为规避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得实施辅助生殖的相关规定,贺某组织其他人顶替志愿者验血,并指使相熟的从业人员违规在人类胚胎上进行基因编辑并植入母体,导致最终有2名志愿者怀孕,其中1名已生下双胞胎女婴“露露”“娜娜”,另1名在怀孕中。2018年1月26日,贺某团队对外宣布,一对基因编辑婴儿诞生。该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随即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展开调查。
那么,我国法律是如何对待基因编辑行为的呢?
基因编辑是什么?
基因编辑,又称基因组编辑或基因组工程,是在基因组上对DNA进行敲除、插入、定点突变编辑,对生物体基因组特定目标基因进行修饰的技术行为。
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基因编辑技术逐渐应用于基因研究、基因治疗和遗传改良等方面,为人类通过改变基因从而改善生活环境和自身健康提供了技术可能。但是由于基因编辑是针对生物进行的、可能存在不可逆损伤的试验性技术,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整个生物遗传资源库的组成,世界各国对于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都进行一定干涉管控。
我国关于基因编辑的规定
在我国从事基因编辑活动必须符合法律与伦理的双重规范。
《民法典》第1009条为针对人的基因、胚胎等方面的医学科研活动划定了法律红线,即: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关于人的基因编辑即属于本条规定的与人体基因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评价该行为应遵循《民法典》第100条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人体健康伦理道德和公共利益四个维度进行分析。同时还需注意的是,本条规制的对象是“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人体基因属于人的遗传资源,人体胚胎是人生理上的初始阶段,二者都直接关系到人的身体机能与现实存在,直接关系到人格尊严。对人体基因与人体胚胎以及“等”的范围应以生物科学的一般术语为基础、以保护人格尊严为目的,从宽界定。
除了《民法典》之外,我国近年来逐步完善了关于人的医疗科研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早在2003年12月,科技部和卫生部就联合下发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申明中国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2016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过《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9年5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这些法律规范都对关涉人体基因、胚胎等的医疗和科研活动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处理相关案件时应从中找寻法律依据。
结论
本案中,贺某伪造伦理审查书,未经伦理审查,对法律规定不适宜进行辅助生殖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进行人体基因编辑试验,并将进行过基因编辑的人类胚胎植入母体用于生殖繁衍,实施了国家明令禁止的以生殖为目的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未经伦理审查对人体基因进行编辑,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在存在巨大道德和技术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人体编辑,对于被进行人体编辑的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埋下了巨大风险;同时其行为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被进行过基因编辑后出生的自然人,如果因此产生了相关损害,可以请求贺某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贺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应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我们后续将持续不断的输送,每日学法懂法,必看国晖北京。任何人的生活都离不开法律,更离不开《民法典》,从出生到死亡,很残酷但却很现实,接下来的半年请跟着我们一起走进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相关问题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需要解决,都可以后台联系小编或欢迎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400-008-8667。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将给您最权威的法律解答。欢迎大家关注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官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