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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张女士诉称,其与刘女士为隔壁邻居,装修前二人相处和睦。但由于刘女士在近期装修时,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严重影响了张女士正常的出行和生活。
双方多次协商,刘女士均不同意恢复。因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女士排除妨害,将其所居住房屋的入户门由外开门改为内开门。
被告刘女士辩称,不同意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刘女士装修时已按物业规定办理了相应手续,并询问物业外开门的相关事宜,物业表示没有明确禁止。
第二,刘女士装修时也与隔壁住户就外开门事宜进行了沟通,住户并未表示拒绝,只是刘女士当时并不清楚该住户仅为张女士房屋的租户。
第三,刘女士所居住的小区内也有许多住户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且外开的入户门并没有影响张女士的正常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房屋入户门的原始设计均为内开,且张女士房屋的人员出入必须经过刘女士房屋的门口,故刘女士将其房屋原有的内开入户门改为外开后,确实会给张女士房屋的人员出行造成一定妨害,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即便刘女士更改入户门时经过了张女士房屋内居住人员的同意,但这些人并非房屋的产权人,不等同于取得了张女士的同意。
除此之外,同小区内其他住户更改入户门开门方式的行为与本案无关。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刘女士限期将入户门恢复内开。
宣判后,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其在民法典中所占的篇幅虽然较少,但实际上相邻关系的内容可谓包罗万象,邻里之间的截水排水问题、通行问题、采光问题、通风问题都是相邻关系调整的范畴。
1、相邻关系的含义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有权的行使并不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所有权必然会带来社会矛盾增加的恶劣后果。因此,为了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相邻关系应运而生。
2、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民法典第288条沿用了民法通则、物权法的内容,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审判实践中,应当根据上述四项原则,具体分析个案,判断不同相邻权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如果造成损失,应当根据补救原则,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相邻权利人受损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相邻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相对方是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此判定是否构成不便以及相应的意思表示应当以相邻双方为准。
日常生活中,如果有涉及公共区域、相邻区域的改造行为,应提前与相邻方协商,如取得同意,双方可签署相关协议或说明,避免后续出现纷争。
除此之外,相邻关系中形成的妨碍并非必须实际已经发生,多数情况下如通过改造后的行为可明显确认存在妨碍的风险,即可认定该改造行为已构成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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