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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时代,开车顺路捎带亲友同行是很常见的事情,为别人带来便利的同时,还能增进彼此之间的情谊。然而,出了交通事故,能要求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简述
王某萍等人免费搭乘茅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李某军所驾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王某萍死亡、其他人受伤。李某军负事故主要责任,茅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军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茅某所驾车辆车主系金纪公司。茅某系金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车辆由茅某实际使用。王某萍的夫、儿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李某军、保险公司、茅某、金纪公司连带赔偿两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本案中,免费提供搭载的茅某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好意同乘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除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规则的规定。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规则。
好意同乘的特点:
一是无偿性,好意人无营利目的,索要和收取对价的同乘都不是无偿,以主动负担一部分油费或过路费等搭乘车辆,虽然支付了一定费用,但通常出于情谊维系,非支付对价的意思,属于“无偿”范围。
二是合意性,同乘需经过车辆保有人的同意,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强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
三是顺路性,即“搭便车”,只是双方目的地相近或相同,好意人并非特意而为,同乘人为便利而搭车。
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是:
1.须为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而非有偿搭乘;被搭乘的是他人的非营运机动车,而不是营运的机动车。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的损害,须构成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被搭乘人的责任。
3.减轻责任。好意同乘是善意的为他人提供方便的行为,是利他行为,即使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被搭乘人也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使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4.全部责任。如果造成交通事故致害无偿搭乘人,是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规则还包括支付部分汽油费或者过路费的赔偿规则。如果搭乘人支付了部分汽油费或者过路费,则属于一定程度的有偿搭乘,被搭乘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更大一些。例如,无偿搭乘发生交通事故致害无偿搭乘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则支付了部分汽油费或者过路费而达不到买票乘车的数额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70%左右的赔偿责任;如果支付的汽油费或者过路费的数额与买票乘车的费用基本相同或者相近,则属于机动车方非法运营,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更多的甚至全部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则法律中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适当参酌。
茅某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在本案中,王某萍等人无偿搭乘茅某所驾驶的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应适当减轻茅某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军负事故主要责任,茅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可见,茅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而,茅某承担对王某萍近亲属的赔偿责任时,应当适当减轻其赔偿数额。这样不仅能够继续弘扬我国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还将督促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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