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世事难料,若是钱没还完,人不幸出了意外,债主更多的都会秉持着“父债子还”的想法。“父债子还”在我国有着根深蒂固的文化和传统根源,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那么父债一定要“子”还吗?随国晖北京律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下面进入今天的故事讲解:
故事梗概
冯永生前一直经营着一家私人煤矿。2018年,冯永做了手术后,身体每况愈下。为了感谢女朋友林芳多年来的陪伴,冯永写下一份遗赠书,指定自己死亡后,将名下的房产赠与林芳。
2019年,煤矿发生事故,多人伤亡。马永听到这一消息后,气急攻心,病情加重后来,因伤亡人员家属不断追讨,冯永不堪忍受,自杀。在冯永去世后一个月内,伤亡人员的家属都来向冯永的儿子冯帆索债,要求冯帆赔偿。
那么,冯帆是否应当偿还该债务呢?
遗产债务偿还顺序
在一个被继人的遗产上,既发生了法定继承,又发生了遗嘱继承、遗赠的,究竟先哪一部分继承的遗产承担遗产债务,既涉及对不同的继承和遗赠的效力认识问题,也涉及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问题。
●《民法典》第116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既有法定继承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遗产债务偿还的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163条的规定,遗产债务偿还的规则是:
1.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和债务。这是因为,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清偿遗产债务,当然应当先用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部分,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款和债务。
2.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数额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部分清偿税款和债务仍有不足,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予以清偿。
所谓按比例,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效力相同,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因而应当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债务。这个比例,是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各自所得遗产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遗赠,超其所得遗产部分,不承担清偿责任。
父债一定子还吗?
上述故事中,冯永生前作为煤矿的老板,对外经营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在其死后,应当以其遗产清偿个人债务。可以看到的是,其遗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遗嘱中所涉及的房产。对于该房产,我们认为,冯永生前所立的遗嘱有效,应当按照遗嘱进行分配,即由其女朋友林芳继承他名下的一套房产。另外一部分是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依法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目前,只有冯帆是冯永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由其继承冯永生前所经营的煤矿。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163条的规定,冯帆作为法定继承人,首先应当清偿冯永生前的个人债务。不过,冯帆所承担的债务范围,以煤矿价值为限。如果需要赔偿的债务,超过了煤矿的价值,则应当由受遗赠人林芳以所得的房产进行清偿。
可见,父债并不一定子还。关键还是要看自然人生前如何对遗产进行分配。而且,即使是由于偿还父亲债务,也并不是全部偿还,而是以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进行偿还。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据此,林芳作为受遗赠的一方,应当在知道冯永生前所订立的嘱后的60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如果林芳拒绝接受冯永的这笔房产,或未及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林芳放弃接受该笔房产。此时,遗嘱中所涉及的这套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即由冯帆继承。冯帆同样需要以该套房产,清偿冯永生前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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