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公公的遗产按理说儿媳是不能继承的,不过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是可以继承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公怕儿媳再嫁,财产成了别人的,便立下儿媳永不再嫁才能取得遗产的遗嘱,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呢?随国晖北京律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下面进入今天的故事讲解:
故事梗概
王老二与张大娣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王老二病故后,张大娣带着孩子与公公、婆婆一起居住。2015年,公公病重。病重期间写下遗书:“我去世后,东面三间楼房使用权归我妻子,西面三间平房为张大娣安身之处。如果张大娣今后改嫁别处,三间平房归我妻子所有。”
2017年,张大娣与陈老三登记结婚,并对三间平房进行了装修。201年,双方育有一女,并在该平房内为女儿举办“百日酒”。婆婆十分愤怒,认为张大娣未按照遗嘱的内容履行义务,坚决要求张大娣归还房屋,但被张大娣拒绝。双方僵持不下,婆婆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三间平房由自己所有。
那么,张大娣是否应该返还该三间平房呢?
什么是附义务的遗嘱?
附义务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向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提出的必须履行的某项义务的要求。
●《民法典》第1144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所附义务的内容有哪些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的规定,公民可以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就遗嘱向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附加义务。
不过,一般认为,所附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的限制:
1.所附义务必须合乎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公民遗嘱中附加的义务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比如必须迁出祖坟,应认定无效;
2.所附义务必须是能够履行的。比如,照顾儿女、管理财产等都可以作为义务的内容,甚至消极的不作为也可以作为义务的内容,如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售。在所附义务有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或者受遗赠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人员请求,法院可以取消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取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张大娣是否可以获得三间房屋的所有权?
上述故事中,张大娣作为丧偶的儿媳,与公公婆婆一起居住,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公公立下遗嘱,张大娣获得三间平房的继承权,所附的义务是不得改嫁,属于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核心问题是,公公遗嘱中所附加的“张大娣不再改嫁”这一义务是否有效?
《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第110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即自然人有权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了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可见,婚姻自由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法上的人格权之一。王老二已经病故,张大娣有权自主决定自己是否再婚,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公公立下遗嘱,要求其不再改嫁才能取得继承权,限制了张大娣的婚姻自由,违反了《宪法》第49条、《民法典》第110条和第1042条的规定。因此,公公所立遗嘱中“不得改嫁”的内容应属无效。
现张大娣与他人再婚,仍然有权按照遗嘱的内容,继续居住、使用该三间平房,婆婆无权要求张大娣返还。可见,尽管自然人可以在遗嘱中为他人取得继承权设立义务,但该义务必须是合法且能够履行的,这样才能实现对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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