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小说“影射”他人,小心侵权!

发布日期: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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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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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你为原型写小说按理来说是件好事,若是被写成了“反派角色”呢?那么在文学作品中,含沙射影贬损他人,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案情简述

    2016年5月,李某某在一次活动上向他人赠送了一本由他自行撰写、印刷的题为《毛体风云》的书籍。该书标注为“纪实小说”,书中多次提及“毛先生”这一角色。

    2016年3月,湖南某文化公司多次在其微信公众号“某山网”发表题为《冰山一角揭黑山寨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画皮》《史上最黑山塞野鸡协会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会长画皮再揭》等文章,上述文章中称“中国毛体书法家协会”系“山寨社团”“野鸡协会”。

    此外,载有一篇作者为李某某的文章《宅女与行者毛体情缘背后的故事》,主要内容为李某某与毛某某之间的纠纷,摘录前述《毛体风云》一书中第十八章、第四十一的部分内容,分别载明了“毛先生”和小美系经网络认识的男女朋友关系、“毛先生”与王女士的恋爱经过等内容,对毛某某进行冷嘲热讽。文章发表,李某某都会在其博客“毛体书法排行榜的博客”转载上述文章。

    李某某创作的小说对毛某某进行含沙射影的描写,并在网络上进行播,是否侵害了毛某某的名誉权?

    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了如何确定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首先,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由于其描述对象确定,只要在作品的内容中包含侮辱、诽谤等内容,对被描述的对象名誉权有损害的,就构成侵害名誉权。对此,关键是确定作品描述的是否是真人真事或者特定的人。如果使用的是真实姓名,就很容易确定这就是特定人。如果没有使用真实姓名,判断相对较为复杂,要看基本人物特征、基本生活工作经历是否一致。如果具有一致性,就可以认定为描述的是真人真事。

    其次,对于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如果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有部分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主要人物特征或生活工作经历并不一致,就不属于真人真事,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

    本案中,李某某与湖南某文化公司在公众号及微博发表的文章中,或直接列明了毛某某的名字,或虽未写明真实姓名,但对特定特征进行描写,比如对毛某某的毛家人(毛家远亲)身份进行了描述,对毛某某的工作单位(建设厅)、体态(大光头)、穿着(立领西装)、车辆(湘0开头的黑色奥迪车)QQ名称(寡人)等进行了描述,均可让人联想到文章描述的对象就是毛某某,且文中含有侮辱以及披露毛某某隐私的文字。

    侵权责任的承担

    李某某与湖南某文化公司主张毛某某违规敛财,生活作风不检点,为人处事不行,声誉不行,李某某的文章属于真实报道,不存在侵权,但又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文章所列内容完全属实。

    因此,李某某及湖南某文化公司侵害了毛某某的名誉权。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侵权责任承担的形式具体有哪些呢?

    《民法典》第1000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结论

    本案中,毛某某针对侵犯其人格权的行为,要求李某某在博客上发表一份对毛某某的书面道歉说明,要求湖南某文化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一份对毛某某的书面道歉说明,符合法律规定,并与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

    此外,如果侵权行为人拒不承担发表书面道歉等相关民事责任,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00条第2款,由法院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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