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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证遗嘱后悔了,再立新的遗嘱,新立的遗嘱有效吗?这是一场新立遗嘱与公证遗嘱效力的pk!
案情简述
万强丧偶后,儿子万龙聘请了保姆刘珍照顾父亲的日常生活。过了几年,万强和刘珍有了感情,决定要和刘珍再婚。为此,万强和万龙父子决裂。与此同时,为了感谢刘珍,万强还去作了公证遗嘱,声明自已去世后房子归老伴刘珍所有。没想到,自从万强立了这份公证遗嘱后,刘珍态度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不仅日常相处十分敷衍,还对万强吆五喝六。即使万强瘫痪在床期间,也是如此。
万龙知道后,便决心将父亲接来自己照顾。万强感动之际,自己亲笔写下一份遗嘱,声明将财产要全部留给儿子。可惜,好景不长,万龙和万强关系缓和没多久,万强就去世了。万龙持自书遗嘱办理房产之际,刘珍持着公证遗嘱出现了。双方对房子的继承权争执不下,只能闹上法庭。
那么,法院究竟应当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遗嘱的变更
遗嘱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订立后对遗嘱内容的修改。
《民法典》第114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变更遗嘱的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的规定,遗嘱人可在遗嘱设立后的任一时间以任一理由变更遗嘱,但变更遗嘱也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发生遗嘱变更的效力。遗嘱人变更遗嘱的要件是: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只有具有遗嘱能力的人才能订立遗嘱,而遗嘱的变更等于重新订立遗嘱,因此,遗嘱人只有在具有遗嘱能力的情形下才可以变更遗嘱。
2.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订立遗嘱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变更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伪造遗嘱的变更,不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遗嘱变更的效力。
3.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为之。
遗嘱的订立须遗嘱人亲身进行,作为对原遗嘱的变更,也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为之。
遗嘱变更的,自变更生效时起,以变更后的遗嘱内容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当视为以在后设立的遗嘱取代或者变更了在先设立的遗嘱,因此,遗嘱人设立数份内容相抵触遗嘱的,应当以最后设立的遗嘱为准,即“遗嘱设立在后效力优先”。
结论
回到本案中,公证遗嘱是万强对自己名下的房产所作的预先安排。其明确表示,自己去世后,房子归老伴刘珍所有。在刘珍的态度和行为转变之后,万强对刘珍已经有所不满,不愿再让自己的遗产由刘珍继承。
后来万强变更自己的意愿,亲笔写下财产全部归儿子所有的遗嘱,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该份遗书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
因此,应当认为,该份自书遗嘱,有效地变更了之前的公证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的规定,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应当以后设立的自书遗嘱的内容为准。现在万强已经去世,法院应当尊重其临终前的意愿,以自书遗嘱为准,认定财产由万龙继承。
可见,即使先前设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也并不是必须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来变更先前设立的遗嘱。只要自然人具有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都可以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方式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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