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嘱并非万能!-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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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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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扶养人可以获得遗产,若是遗嘱也处分的同样的财产,以哪个为准呢?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谁的效力更高呢?

    案情简述

    方大爷一家三口,原本生活得很幸福。可是,方大爷退休后,老伴就去世了,只能和自己的儿子相依为命。2005年,儿子不幸猝死。方大爷失去了至亲,成为一名独居老人。方大爷独自生活期间,无人照顾。某天,他不小心在家摔倒,昏迷过去。楼下水果摊主小田发现方大爷今天没出门,去看了一眼,及时将方大爷送到医院。

    方大爷非常感谢小田一直以来对自己的照顾,出院后就与小田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小田负责照料他,等到他去世后,房子归小田所有。几年后,方大爷因病再次住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小田在处理方大爷的丧事时,方大爷的哥哥出现了,还持有一份方大爷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上写着:方大爷死亡后,由哥哥继承自己所有的财产。

    那么,方大爷的房产究竟该何去何从呢?

    继承方式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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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四种继承方式,分别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份额等将死者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遗赠是指自然人在生前订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关于四种继承方式的适用顺序,《民法典》第1123条作出了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上,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高效力,即在继承开始后,如果存在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则遗赠扶养协议排除遗赠、遗嘱继承以及法定继承的适用。

    原因是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协议,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遗赠人对自己遗产的处分,应当予以尊重。而且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协议,同遗赠、遗嘱继承等单务无偿行为相比应当具有更高的效力。在执行完遗赠扶养协议后,再适用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情况下,才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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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本案中,方大爷与小田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该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在该遗赠扶养协议中,小田是扶养人,方大爷是受扶养人。小田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照顾方大爷、处理方大爷身后事的义务。在履行该义务之后,小田有权取得房产。

    目前,该房产同时属于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这就涉及谁优先继承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因此,尽管方大爷的哥哥手持方大爷生前所立的遗嘱,但是该房产由小田来优先继承,方大爷的哥哥无权请求自己作为遗嘱继承人来继承该套房屋。不过,方大爷的哥哥仍然有权按照遗嘱的分配,继承方大爷的其他遗产,比如银行存款、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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