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户籍警察发现某明星隐婚,可以告诉自己的好友吗?

发布日期: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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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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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明星不想粉丝打扰家人的生活,会选择隐婚,不对外公布婚情。若是公职人民知晓了,能对外公布吗?

    案情简述

    赵某某是户籍警察,他偶然在工作中发现了某偶像派明星隐婚的事实。该偶像派明星拥有众多粉丝,一直对外声称没有女朋友。赵某某的好朋友刘某某是这个明星的忠实粉丝,生活的重心就是追星,一直梦想着能够嫁给这个明星。为了打破自己好朋友追星的盲目幻想,他私下和刘某某说了发现该明星隐婚的事实,并告诉刘某某不要将这件事传播出去,以免造成不好的影响。没想到刘某某受到了强烈刺激,将此事在网络上公开,并引发了轩然大波,对该明星的演艺事业造成了严重打击。

    本案中,赵某某利用其公职人员的身份,将获取到的个人信息告诉了自己的朋友,违反了什么义务呢?

    公职人员的义务

国晖北京- 户籍警察发现某明星隐婚,可以告诉自己的好友吗?

    这涉及《民法典》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其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具有公共性和管理性,有多种渠道收集和知悉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例如出生登记、查处违章、查询行动轨迹和家庭住址等,能接触、处理众多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甚至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义务主体。对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个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没有尽到这种义务,实施了泄露、篡改、毁损以及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构成侵权。

    结论

国晖北京- 户籍警察发现某明星隐婚,可以告诉自己的好友吗?

    本案中,户籍警察赵某某非法向他人提供自然人个人信息,就是未经权利人本人同意,而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非法提供一般是没有获取非法利益,若获取非法利益就是买卖行为,但是前者仍构成侵权行为。无偿提供他人个人信息,虽无对价,但是有获得其他利益者,也可以认定为非法提供行为。很多时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非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有时是为了帮助自己的家人、朋友,甚至有时仅仅是出于“八卦”闲聊的心理,但客观上造成了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甚至是隐私的严重后果。不妨细想,如果行为人个人都不能控制自己对获取的个人信息保密,又怎么能控制信息泄露给他人后的传播走向呢?最终得不偿失,还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实践中还有这样的案例。段某某和张某原是夫妻关系。2016年年底,张某察觉丈夫段某某经常以工作忙为借口夜不归宿,但又没有确切的证据,一直无法确认其丈夫夜晚的行踪。2017年年初,张某向自己在当地公安局工作的好友刘某某倾诉了自己的烦恼,并请求刘某某帮助自己获取丈夫有婚外情的证据。多次请求后,2017年5月中旬、6月底,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查询到的段某某开房记录发送给张某。张某自此掌握了段某某的开房行踪和规律,并最终取得了段某某出轨的证据,成功与段某某离婚。2018年年底,段某某向刘某某所在公安局支队反映其开房记录等相关信息被泄露的事,刘某某因此被单位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仅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知悉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应当适用《民法典》第995条规定,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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