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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在生前不仅会留有财产,有时还会留有债务或者其他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债务,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时候也要继承债务。若是遗产无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怎么办?
案情简述
五年前,吴刚为了开超市,和田军借了25万元,约定借款两年。到期后,田军多次催款,吴刚都以自己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没过多久,吴刚不幸车祸去世。田军只能去找吴刚的儿女,要求其偿还债务。吴刚的儿女都表示,自己放弃继承吴刚的遗产。既然放弃了,就不需要承担吴刚生前所欠的债务。田军这下就懵了,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那么,田军该怎么办才好呢?难道钱真的要不回来了吗?
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救济

我们认为,这里的债权人可以向遗产管理人寻求帮助。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负责处理涉及遗产有关事务的人。
《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可见,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遗产管理人分配遗产从而获得债务的清偿。那么,遗产管理人又该如何确定呢?
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有四种: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未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应当由遗嘱执行人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由于我国采取当然继承主义,遗产的权利应当归属于各继承人。继承人为一人的,则遗产直接转化为该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其进行的管理就是所有权人的管理。继承人为多人的,各继承人皆可为遗产管理人,但为了遗产管理更好地进行,全体继承人可以推选一人或数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由其进行遗产的管理活动。
3.在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应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结论

回到本案中,吴刚未订立遗嘱确定遗嘱管理人,吴刚的儿女也都未推选遗产管理人,反而是全都放弃继承吴刚的遗产。此时,吴刚没有其他继承人,属于《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应当由吴刚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用吴刚生前遗留下的财产来清偿田军的债务。如果吴刚生前居住地的民政部门怠于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导致田军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则田军有权根据《民法典》第1148条的规定,请求民政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即使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全都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依旧能够寻求遗产管理人的帮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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