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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结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意愿,婚姻关系也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若是一方胁迫另一方结婚,这样的婚姻将如何维持呢?那么,受胁迫的婚姻关系,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述
李小燕和王大军相识、相恋于某知名婚恋网站。在相处过程中,李小燕慢慢发现王大军性格暴躁,有很强的占有欲和控制欲,所以试着结束这段感情,但王大军每次都会以充满威胁语气的话告诉她不能离开自己,甚至还以死相逼。某日,两人在餐厅就餐时,王大军向李小燕求婚,求婚时在手机里翻出来几张李小燕的裸照,扬言李小燕若不跟自己结婚,就把照片散布到网上,还要去李小燕的工作地点搞臭她的形象。李小燕出于恐惧,第二天就流同王大军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王大军时常因家庭琐事,动手打李小燕,认为这是在教育李小燕。在结婚未满一年之际,李小燕不愿一直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那么,李小燕和王大军的婚姻关系是否可以撤销呢?
受胁迫婚姻
受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以生命、健康、身体、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的行为。
受胁迫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两性结合。
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民法典》第105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的法理基础,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基础,确定相对性的无效状况,赋予当事人撤销婚姻关系的权利和维持婚姻关系的权利,让其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况且,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首要原则。因而,赋予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权利,不仅体现了婚姻自由原则,而且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而不至于将更多的违法婚姻推入绝对无效的范围,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损害妇女、儿童的权利。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受除斥期间的约束,除斥期间为1年,申请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除斥期间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李小燕和王大军的婚姻关系是否可以撤销?
在本案中,李小燕原本就想与王大军分手,不想与其结婚,但王大军扬言李小燕若不与其结婚,就把李小燕的裸照散播在网络上,还要到李小燕的工作单位诋毁其名誉。李小燕迫于胁迫,被求婚的第二天就与王大军办理了结婚登记。显然,李小燕与王大军结婚并非基于双方的合意,而是王大军的胁迫使李小燕陷入恐惧,才登记结婚的。因此,双方的婚姻属于民法上的胁迫婚姻,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的规定,李小燕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受胁追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1年,李小燕有权在胁迫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销双方婚姻的请求,超过1年,则无权再主张撤销婚姻。王大军胁迫李小燕的行为发生在双方领取结婚证的前1天,领取结婚证后王大军虽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未限制李小燕的人身自由,因此,李小燕有权在结婚1年之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值得注意的是,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民政部门无权撤销婚姻,故李小燕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是正确的,如果她向民政部门主张该权利的话,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其到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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