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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种类繁多,生活中随处可见。若是完成了悬赏广告中的要求,悬赏人不给酬金,是否可以要求悬赏人支付呢?
案情简述
2015年9月,张小五购买了大成公司开发的江南城的两套商品房。2015年11月24日,大成公司下发文件《关于江南城“感恩回馈老业主”活动实施细则》,载明:“时间范围:2015年11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参与条件:必须是江南城业主;奖励标准:老业主如再次购买或老业主推荐亲戚朋友,在活动期间购买江南城商铺,老业主可获得新购买商铺面积×30元每平方米标准的现金奖励”,等等。
回馈活动资格界定:
(1)老客户必须亲自陪同;
(2)新客户为首次上门看房(如之前有过来访并距上次来访时间未超过7天,则不符合此政策);
(3)填写“感恩回馈老业主”;
(4)新客户在介绍后缴纳5万元以上每间定金。
2015年12月22日,经张小五介绍,李小二在江南商贸城商铺购买两套商铺,每套面积62.14平方米。但是,大成公司没有给予奖励,张小五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奖励37284元。
张某新是否应为高某秀的死亡承担责任?本案有关提供劳务一方受害雇主是否应承担责任?
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广告的形式允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行为人完成该种行为后,有权获得该报酬的行为。
在我国,悬赏广告运用非常广泛,种类繁多,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典型如“寻人启事”、公安机关悬赏破案线索等。通常来说,悬赏广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偿性,即通过支付一定报酬激励悬赏对象帮助广告人完成某种行为;
2.行为人是不特定的,任何符合悬赏广告要求的人都可以成为行为人;
3.行为人只有完成特定结果才能获得报酬,只要没有完成,即使付出再多的时间成本都不能获得报酬。
悬赏广告的争议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悬赏广告经常会发生争议,那就是广告人是否应当向行为人支付报酬。
对此,《民法典》第490条作出了规定: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499条的规定,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要约,一经发出便对广告人发生拘束力。任何人完成悬赏行为都构成承诺,在广告人和行为人之间成立合同。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悬赏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支付报酬义务的,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悬赏广告的悬赏行为应当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能成为悬赏行为,这会导致悬赏广告无效。比如,小明和小飞发生口角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小明脸部淤青,小明心中不忿便对围观的人说,“谁帮我打小飞一顿,我便给他500块钱作为报酬”。小刚听到后,二话不说直接抓住小飞揍了一顿,事后便向小明索要500元的悬赏金。由于打人是违法的,小明以揍人为悬赏行为,导致悬赏广告无效,小刚无权向小明索要500元的报酬。
张小五有权要求大成公司支付这笔奖励款吗?
在本案中,大成公司发出“感恩回馈老业主”的活动公告,提出老业主如再次购买或推荐亲戚朋友购买商铺就给予奖励,这构成向不特定的业主发出悬赏要约。介绍购买商铺属于提供信息的中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合理。
张小五按照公告要求介绍李小二购买两套商铺,构成承诺行为,在张小五和大成公司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大成公司应当按照活动实施细则的要求,向张小五支付奖励37284元,如果大成公司拒绝支付,张小五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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