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车辆被厂家召回,检测费、运输费谁出?

发布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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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车辆被厂家召回,检测费、运输费谁出?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汽车召回,这个词我们可能经常听到,但实际经历过的人并没有很多。对于汽车来说,厂家无法做到车辆完全没有问题,那么车辆出了故障被厂家召回维修,检测费、运输费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简述

    伤者李某在新泰公司处购买轿车一辆,车辆登记在李某的配偶王某名下。李某饮酒后驾驶该小型轿车沿某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沣京路十字路口处时,操作不当,车辆与广告牌发生碰撞,安全气囊未打开,李某受伤经鉴定,在本次事故中该车正面气囊具备了打开的条件,然而该车正面气囊没有打开,说明系统工作不正常,但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缺陷。汽车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通知王某召回车辆。李某现除要求汽车公司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外,还要求其承担召回汽车的全部费用。

    李某可否要求汽车公司承担召回汽车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呢?

    缺陷产品的补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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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针对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产品的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义务。产品责任中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

    构成跟踪观察缺陷产品责任的要件是:

    1.产品在流通前,根据现有科学技术无法发现其是否有缺陷,符合发展风险的要求,可以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其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负有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义务。

    3.生产者、销售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

    4.该产品由于生产者、销售者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力,而造成了被侵权人损害的扩大。

    关于跟踪观察缺陷产品责任的赔偿规则

    1.增加停止销售的补救方式。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对生产者、销售者的要求,原来规定的只是警示和召回,没有规定其他补救措施。《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停止销售是补救措施之一,并且放在警示、召回之前,更强调了停止销售的重要性。

    2.明确赔偿责任的范围。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实际上是将发展风险抗辨与跟踪观察缺陷产品责任作了适当区分。发展风险规则是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第3项关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规定。符合这种要求的投入流通的产品发现缺陷已经造成了损害的,可以免责;在发现了缺陷后,生产者、销售者就负有停止销售、警示、召回义务,避免继续造成损害。未尽停止销售、警示、召回义务,从又造成损害这个意义上说,就是扩大的损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规定,跟踪观察缺陷出现之前造成的损害是免责的,在缺陷发现后未尽警示、召回义务造成损害的,是本条规定的跟踪观察缺陷产品责任。

    3.明确了召回时由生产者、销售者来承担必要费用。

    其中,必要费用主要指的是燃油费、过路费等。这减少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与心理负担,将激励消费者在生产者、销售者采取召回措施时积极配合。

    结论

国晖北京- 车辆被厂家召回,检测费、运输费谁出?

    上述案例中,车辆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汽车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召回,是指通过采取撤回、退货、更换、修理、销毁等方式,以预防、控制和消除产品的缺陷,避免因该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产品召回制度通过召回本身防止损害的发生与扩大,并不以现实损害为前提。以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为标志,至今我国的召回制度已经实施十多年。

    根据《民法典》第1206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了产品的缺陷,如果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驾驶存在产品缺陷的涉案汽车,在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后,因安全气囊未打开,造成驾驶人李某受伤的损害后果。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发现车辆安全气囊存在产品缺陷时,应当向消费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汽车公司作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负有对涉案车辆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积极作为义务,未尽该义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伤者李某饮酒驾车、操作不当是造成其受伤的主要因素,事故车辆在撞击时正面气囊具备打开条件但并未打开,是造成李某受伤的次要因素,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应认定李某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车辆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且应承担召回车辆的检测费、运输费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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